somepersons wrote:
兩小無猜又兩情相悅...(恕刪)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 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 3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第 18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
該管少年法院。
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本案件是標準少年事件,即便送檢察官,檢察官也會移送少年法院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