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理 延伸出來的法律亦有其必要像是同性伴侶死去 兄弟姊妹之間本就有繼承的可能性當變成伴侶後 其繼承份額計算?另外 伴侶中 其中一者背叛婚姻 該如何負擔法律上的義務?最後 伴侶中 多對一 一對多 怎麼定義通姦/重婚 之可能?或許有論者會說這個亦可套用民法但是 民法在其先決條件下(即兄弟/姊妹)就不予承認婚姻關係亦無從細項之定義 或者是 同項之定義是故 專法才是該被仔細考慮清楚的甚至於專法與民法並列都應該列入考慮
小強一號 wrote:請問同志結婚為何要...(恕刪) 我是說 同志結婚才有近親結婚之合法性與否的問題在異性結婚的前提下這個一定是不承認婚姻關係的但是同性 是可以予以承認(至少不會於人類社會有損)這個就是得另立專法才能夠考慮到的-----是不是該整個文章都看懂,再來提問勒?
arenchen65 wrote:同性婚是要怎麼分出夫妻?讓他們自己約定嗎?今天我當夫明天我當妻?還是用生理來定義,被插的叫做妻?那以後國文課本在教小孩的時候就是「被插的是妻」,不用管生理結構了,那些支持同性婚的是這麼想嗎?妳希望妳家小孩對於妻的定義是這樣的理解嗎?如果同性婚的爭議只在於自不自由,那就是太膚淺了! 同性婚是要怎麼分出夫妻?這很重要嗎?這很重要嗎?這很重要嗎?有些身為老公的沒盡到老公的責任外遇、家暴...有些身為妻子的,因老公沒用只好身兼兩職請問他們的孩子如何分辨誰妻??只用生理結構來分真的太狹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