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ani小虎 wrote:證據我都有留著,只是我們有兩個小孩,真的要離也不是那麼容易,我老婆說我一直留著那些東西,讓她覺得壓力很大,其實我問過律師,律師只問我要什麼,監護權還是錢? 你想寬容你老婆,證據確實應該銷毀你想合又不信任,要離又不甘心你老婆看到你這樣,說不定又起異心2人卡在灰色地帶,一輩子互相折磨
離婚有兩願離婚跟裁判離婚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以下略)第 1053 條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鷹村@@ wrote:鷹村@@ 謝謝鷹村@@法條我都看過了,侵害配偶權的時效我也清楚,但是真的告下去,夫妻最後的機會可能就沒了,因為我老婆覺得這種事情上法庭,弄得滿城風雨是很丟臉的事情,我老婆還問我,我告小王能保證她不用上法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