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ehaven3012 wrote:
那個公用帳號是版主的...(恕刪)
事實上
如果你信箱收到一封信
可能是錯寄但仍寫你的地址,所以所有權的確是你的沒錯
但若內容涉及"其他人"之隱私,
無正當理由(指法律上的理由)之下將這個你擁有的"資料"公佈於不特定人都可以任意瀏覽之場所
而最後造成本人之損害
而若該損害與上面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則行為人可能要賠償本人之名譽損失
而這種官司到法院審理的話,
通常那些幫助連結資料的網友恐怕也都會受到牽連,
網路屬於公開場合,還是要君子自重,就算你認為你行為"符合正義",吃上官司總是會煩死
之前本站發生的飛行帽事件也是... 那個網友還真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