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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實在的,最後大概又會被批評是馬政府【沒有苦民之所苦】、【擾民】,
這樣的說法其實不能說【應該】,而是【一定】會有人這麼抱怨,
畢竟台灣人的心態被政治洗腦的差不多了,見縫插針很厲害了,
若就這件事來看,由於國中生未成年,
且14歲以下與18歲以下各是一項有利的法令規定,本意是好的,
只是隨著資訊發達與青少年的意識自覺抬頭,
很多時候卻鑽了這樣的漏洞,在此,我讚成樓上大大們說的,
應該降低適用範圍的年齡,免的淪為有恃無恐的依據,
但用重典,說起來是很容易的,實行起來卻是有爭議的,
是要部分用重典,還是全部的犯罪都一律適用呢?
闖紅燈、超速、酒駕都是可能造成別人性命安全上的疑慮,
可是一旦抓的嚴,百姓就會開始怪政府執法人員賺業績、拼獎金,
版上最近不就有個酒醉牽車的案例吵的沸沸揚揚?
那所以只對性犯罪採用重罰,其他就無所謂嗎?
一樣都是人生父母養的,
你女兒被強暴就可以適用重刑,我兒子被撞傷卻要看對方從輕量刑,
也說不過去吧?
結果,最後還是回歸到大家自身的同理心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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