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pop963 wrote:
小弟的女友這份工作已...(恕刪)
不知道是不是設計產業皆是如此
我還沒遇見過提辭呈願意給走的公司
不是用小小的加薪挽留
不然就是賴皮不簽離職單
以下是小妹的標準流程:
先找主管口頭提出,不給走的話….
用e-mail提辭呈然後將此mail備份做為將來法律上的依據
先提出感謝主管的慰留
但因生涯規劃或其他等等關係無法與公司一起成長這些客套話其實是一種禮貌
然後中懇的提出您已工作滿一年
自此封郵件提出後的幾日內是您合法能離開的日期
您將於幾月幾日當天離開公司
請公司派人與您作交接的動作
若無人交接
也必須負責任的把工作清單
跟檔案位置做一個清楚的交代
這跟公司對你的態度無關
這是你對你自己本人負責任的方式
這完全是合乎勞基法的
至於公司需要您女友這樣的人才卻又不付出對等的薪酬
您也不用在乎什麼人情上要多留幾天交接之類的了
利用時間多充實自己
讓每一次跳槽都成為自己替自己加薪的最大本錢
良禽擇木而棲~加油~
離職單公司要不要簽、要不要派人交接,那是公司問題,難道不簽永遠就走不了
法律程序走完已算仁至義盡!!
太老實只會被欺負!!
若要談感情那就輸!永遠走不了!!
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v
先把該走的程序給完成,
1. 以 mail (或文件) 正式向主管/HR 同仁提出離職申請,並保留副本
2. 著手撰寫業務交接清冊,把手上的工作一一交待清楚
3. 懇切地跟主管溝通,並委婉並堅定的告知離職的時間 (依勞基法/公司規定),並提出交接清冊請主管指派人員交接~
先完成以上三個步驟,
若還是不行,
先禮即後兵囉,
我們再來討論該怎麼做~
勞基法對於預告工期的相關規定,
依平等互惠的原則,
這預告期間,勞工也適用~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