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還有刑事上的通奸罪?

klaussshoestring wrote:
你就說到重點了呀
所以法律能保障是最低最低的了...

如果那男孩變怨魂... 大大覺得該找誰討公道?
phillipe11 wrote:
這法令爛死了很多女權...(恕刪)


真是哪壺不開提哪壺, 法律從來沒有限制性自主權(未成年者除外), 想要享受性自主權的人, 可以不要結婚啊? 就好像明明早就知道當職業軍人自由會受限制, 執意簽下去卻反過來怪為什麼對職業軍人加諸那麼多限制, 不是很怪嗎?
waroro wrote:
所以法律能保障是最低...(恕刪)


這種事只能問上帝
我沒有資格論斷或去告訴這個冤魂誰該為他的死負責
klaussshoestring wrote:
法律是講因果關係的
這個男的和兇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你是希望他要為死者負什麼責
媽媽失心瘋殺了小孩還可以扯到通姦

正因為現在是21世紀了, 所以沒有人會要求姦夫為小孩的命案背刑責
但是會非常希望他為通姦這條罪名背刑責
說實在的, 在這個案例中, 我很高興在台灣通姦是有刑責的
而且請你將心比心一下, 媽媽是為了什麼才會有憂鬱症? 不就是為了受不了良心譴責嗎?

klaussshoestring wrote:
男人怕老婆出去討客兄的話,可以幫老婆帶個貞操帶
有台灣的刑法保護,又有具體的貞操帶護體
雙重保障,應該可以放心了吧

貞操帶這種東西pchome還是y拍買得到嗎? 麻煩買一個來開箱一下, 讓大家開開眼界
離現實太遙遠的東西就不用拿來說嘴了

k兄擔心的那種狀況: 無知少女被有婦之夫欺騙感情, 結果還被告通姦
其實只要修正一下, 例如善意第三人可以不追究刑責, 這樣就好了
但是對於彼此知情的姦夫淫婦, 刑責就算起不了預防作用, 至少也有報復作用
雖然很原始, 但是這是一種實現大家心目中公平正義的做法

k兄又說, 要求民法上的金錢賠償就夠了
我想了很久還是不能認同....
這是怎樣, 讓法院幫你追討遮羞費嗎? 我找黑道去討搞不好效率還高一點
碰到這種事情, 我寧願花錢請律師, 也要讓姦夫淫婦進去監獄給我撿肥皂....

klaussshoestring wrote:
話說媽媽判無期徒刑也太重了
如果有精神失常的情況,應該是免除其刑,強制就醫才對吧

以後要殺人之前, 記得先去精神科掛號, 製造就醫紀錄
事後再激情演出, 最好可以當眾表演吃大便, 就可以免除其刑,強制就醫了
klaussshoestring wrote:
對配偶的性器想建立所...(恕刪)

你真可悲...你的婚姻只有性器...

klaussshoestring wrote:
這種事只能問上帝
我沒有資格論斷或去告訴這個冤魂誰該為他的死負責
那假如那小孩是大大呢?
waroro wrote:
那假如那小孩是大大呢...(恕刪)


他會自己去問上帝....

看到這裡
我覺得樓主真的是冷血到了一個程度了
只關心通姦可不可以賠錢不用被關就好, 對於人命一條卻推給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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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才發現我誤會了, 這話不是樓主說的
我指的冷血, 應該是klaussshoestring 這位仁兄
waroro wrote:
那假如那小孩是大大呢...(恕刪)


我也可能會怪爸爸為什麼要找這種媽媽生下我啊。

---
但為什麼你們要把殺嬰反推成通姦的必然結果呢?
難道每個通姦的男女都要共同承擔這個51刀個案的罪嗎?
這已經偏離因果太多了吧 囧

ps. 樓下大大的意見+1
個人是贊成修改刑法將通姦行為除罪化。原因:
1.唯有個人才能掌控自已的性自主權,現今社會上有太多夫妻藐合神離,只為了在小孩或親友面前維持家庭合樂的假象而不願離婚,這些夫妻,有多久沒有性生活了?現今刑法也修改性侵害的相關條文,就算是同居的夫妻或是男女朋友,今天不願意行房,另一方如果使用強硬手段迫使對方屈服,也可構成性侵害;關於這一點,著眼是每個人的性自主權是由個人掌控,不容外人侵犯,就算是你最親密的配偶也不可侵犯。
2.婚姻是男女雙方建立起一個家庭的起點,需要靠夫妻雙方去經營,其中一方肉體出軌(通常伴隨精神也出軌),卻必須靠刑法上的通姦罪去維持住『家庭幸福』的假象,未免太over了。但所謂『外遇』也有一種可能:只有精神(感情)出軌卻還沒有肉體出軌,那刑法上『通姦罪』並沒處罰,各位如果是受害的一方,會原諒另一半嗎?還繼續忍受另一半和你相擁成眠時,心裡想的是別人嗎?
西方國家,老早將『通姦』在刑事上除罪化,如果配偶『通姦』通常在離婚官司爭權子女的監謢權,往往敗訴居多;在台灣民法上判決離婚也有相關規定,只是國內受限於傳統思想:一定要對通姦者加入處罰(例如早期浸豬籠、洗門風等),才讓執政者或是立委,不敢將『通姦』除罪化。
簡單講:如果『愛情』及『家庭』需靠通姦罪來維持住假象,未免太悲哀了。

getzen wrote:
是的,通姦依然違反刑...(恕刪)


西方國家之所以廢除的原因就是"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
那是西方國家所不能接受的理由,當初, 猶太人也是被這樣認定的,
所以他們用另一個極端的邏輯, 不允許國家有權決定道德事務,
國家僅僅是公器, 是價值中立的工具, 用來服務人民.
不僅是通姦, 這個邏輯在二戰後還刺激了性解放, 但原始是來自於納粹.
西方國家現在的基礎是, 人民有選擇墮落的自由, 政府無權干預,
有非生命財產安全之人際衝突者, 由民事處之.
這是一個通則, 被廣泛適用, 通姦罪被廢只是其中一個效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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