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一個單純青春尾巴的故事(10/23 完結篇,請多回應鼓勵,感謝等候,感恩再感恩)

路過插旗一下,這樣才找得到這篇故事的位置。
97頁了,大家加油,往500頁邁進。

話是說最近驢大好像很忙,
該不會JW常常找驢大喝悶酒吧。
丹不驢 wrote:
公主這時候對我說,怎會有這樣離譜的人跟事,如果你不幫忙JW的話,以後也別想再跟我見面了。


公主讚..
更新太慢了啦!我每天都在期待最新進度

丹不驢 wrote:
雙方終究還是因為孩子的事情鬧上法院了,法庭怎麼宣判...


我覺得這裡面有些細節應該沒那麼容易搞定:

1. 小孩出生登記(報戶口)
因為交給法院判監護權不知要等多久,所以小孩一定要先報戶口。
可是不要說姓什麼了,名字都搞不定,怎麼報戶口?
出生登記要帶戶口名簿和出生證明,以及從母或從父姓的約定書,
到底該誰去辦啊?雙方沒有互信基礎,恐怕誰去辦都搞不定。
沒約定好從父姓或從母姓,依法是要抽籤決定。
但是聽說...聽說啦...因為法律沒規定可以抽幾次,
在有一方人馬沒有到場的情況下(通常是單親媽媽),
可以抽籤抽到滿意為止,所以這是有變數的。
而且依女方這種強烈主張自己權益的性格,
去報戶口的時候搞不好就出示了男方的同意書,
後面就更有得吵了。

2. 交給法院判監護權及撫育費用
首先要先離婚才有監護權歸屬的問題,
所以雙方先要簽一張離婚協議書,
然後裡面記載關於監護權及撫育費用經由訴訟決定。
可是女方要求這麼多,應該不會心平氣和的先簽這一張協議書。
所以只能先訴請離婚,那是誰會提出請求離婚之訴呢?
而且依我們的法令,要離婚的條件如下: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看起來女方比較沒辦法主張要離婚,
但是即使男方要主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恐怕也未必成立。

所以,上法院了是誰提出的訴訟啊?

我好像太入戲了...






丹不驢 wrote:
向各位大大報告,因為...(恕刪)


未免太好看了......
快新增阿~
new-flag wrote:
我覺得這裡面有些細節...(恕刪)

現在是男方透過公司法務找到的律師事務所在辦理
至於詳細情形為何
我也不是太清楚

現在就是卡在孩子報戶口跟跟女方要求的條件太過苛刻
所以男方才會不知道這齣歌仔戲還要演多久

Juliansa wrote:
97頁了,大家加油,...(恕刪)


謝謝朱利安大
其實是有人摩托車又拋錨了
只好一個人去救2個人

new-flag wrote:
我覺得這裡面有些細節...(恕刪)


以離婚官司來看,可由男方提出離婚,離婚理由可以女方不履行同居義務要求判決離婚,這個離婚理由已經很平常了,以前我同事也用這個理由離婚過,而且也爭取到監護權

至於小孩戶口怎麼報,女方是否捷足先登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那都無所謂

假設法院將監護權判給女方,男方萬事休矣,就別再爭了,以目前的情況來說,機率超過9成

假設法院將監護權判給男方,就算女方先登記戶口,男方也可以手持法院判決書單方面向戶政事務所要求變更戶籍以及姓名,戶政事務所只認法院判決書,不會管任何一方大吵大鬧

所以現在能做的就是盡量收集證據,在法院上說故事打動法官,接著就聽天由命
丹大今天有要更新嗎,f5一直按,大家都在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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