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不驢 wrote:
雙方終究還是因為孩子的事情鬧上法院了,法庭怎麼宣判...
我覺得這裡面有些細節應該沒那麼容易搞定:
1. 小孩出生登記(報戶口)
因為交給法院判監護權不知要等多久,所以小孩一定要先報戶口。
可是不要說姓什麼了,名字都搞不定,怎麼報戶口?
出生登記要帶戶口名簿和出生證明,以及從母或從父姓的約定書,
到底該誰去辦啊?雙方沒有互信基礎,恐怕誰去辦都搞不定。
沒約定好從父姓或從母姓,依法是要抽籤決定。
但是聽說...聽說啦...因為法律沒規定可以抽幾次,
在有一方人馬沒有到場的情況下(通常是單親媽媽),
可以抽籤抽到滿意為止,所以這是有變數的。
而且依女方這種強烈主張自己權益的性格,
去報戶口的時候搞不好就出示了男方的同意書,
後面就更有得吵了。
2. 交給法院判監護權及撫育費用
首先要先離婚才有監護權歸屬的問題,
所以雙方先要簽一張離婚協議書,
然後裡面記載關於監護權及撫育費用經由訴訟決定。
可是女方要求這麼多,應該不會心平氣和的先簽這一張協議書。
所以只能先訴請離婚,那是誰會提出請求離婚之訴呢?
而且依我們的法令,要離婚的條件如下: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看起來女方比較沒辦法主張要離婚,
但是即使男方要主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恐怕也未必成立。
所以,上法院了是誰提出的訴訟啊?
我好像太入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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