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認識有一位美麗的女子過34了 , 因為你喜歡上她的美麗臉孔迷上而馬上交往 , 再沒有深厚的感情基礎下跟她交往, 她因為年齡大一點希望早點結婚生子 , 有如一見鐘情般無知情況下訂了婚約一年後結婚 , 熱戀期過後慢慢發現她身體沒有想像中的健康而是問題一堆 , 這時候你會怎麼辦? 會對愛情負責 , 堅持走到結婚結髮一輩子 , 還是解除訂婚 , 畢竟可能須要照顧一輩子的事 , 但如果跟對方父母親交代呢 ? 如何讓這件事完美處理呢 ? 這是我朋友的故事 . 謝謝大家熱心回覆 .

art1969 wrote:
如果你認識有一位美麗...(恕刪)

爽就好

時間到,眼睛不用睜太大..........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美麗的女子, 到了34還沒嫁人...
We saw the tears of age, felt grief in our own space

art1969 wrote:
如果你認識有一位美麗...(恕刪)



是怎樣的病?


為恩 wrote:

是怎樣的病?


"34歲" "美麗女子" "身體沒有想像中的健康而是問題一堆"
不會是言情小說最愛用的"全身性紅斑狼瘡"吧? (<--痞子蔡《第一次的親密接觸》裏面的女主角就是。)
34歲美麗臉孔...

這就跟「道旁苦李」的典故差不多一個類型嘛。

在大馬路邊的一株李樹結實累累卻沒人採,你說是怎麼回事?
為恩 wrote:
是怎樣的病? ...(恕刪)


該不會是世紀黑死病?
阿娘耶

依據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所有條文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退婚吧
總比以後離婚好吧

art1969 wrote:
如果你認識有一位美麗...(恕刪)

有錢好辦事懂嗎?

為恩 wrote:
是怎樣的病? ...(恕刪)



遺傳+後天免疫系統出了問題....

男方在不知情下交往 , 加上美麗的外表以為等同健康的身體 , 人總是遇到美女就趕緊答應結婚擔心被搶手 , 男也

將近34~35歲了該婚了, 結果卻是如此措手不及給她訂下去才發現 . . . .
就這邊看起來其實你内心已經後悔十分了~
會來這邊發文無非也是想聽到你想聽到的答案。
其實萬一真的結了下去我想也是無法長久的,因爲你現在都已經有“我覺得我被騙了”的感覺了。小小的漣漪以後慢慢就是變成驚濤大浪。

狠心一點就做一次壞人分了吧。不管什麽理由就是分了它~ 不然肯定的是以後你一定更後悔。
++ 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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