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在半年前就跟其先生因為錢的事情與先生及公婆大吵過一次架,主要原因在於我妹她先生從小孩出生到現在1歲8個月對於小孩的開銷不聞不問
這就算了還經常以各種理由跟我妹挖錢(一下要修車、一下要加油、一下說要繳卡費…..)每次都一直盧,我妹受不了就會拿錢給他,就這樣前前後後被挖走三十幾萬,
後來才知道她先生結婚前就欠了一屁股信貸債務,交往時還一直裝闊氣,朋友面前海派,他公婆也說你們結婚後拿錢給他們買房子…..誰知都是謊言…
……..
當然這中間還有很多婆媳之間的問題,她先生不管什麼事都會跟他媽媽講而且經常扭曲事實,讓他那婆婆認為我妹把她先生的錢綁死死,而她先生沒拿錢給我妹還跟我妹要錢,她先生經常往外跑又喜歡幫朋友買單,寧願錢花在朋友上及他媽媽身上(因為他媽媽要買保養品),也不願意花奶粉錢………

終於我妹在上週六晚上一次的爭吵中受不了這無賴家庭提出離婚,結果我妹他公公竟然把小孩搶過去不讓我妹把小孩帶出那個家,不然就是把我妹跟小孩關在他家,還說要走你走小孩是我們的她跟我們…………

我妹現在離婚協議書已經提給他們了,但他那無用的先生耍無賴避不出面只會躲在他爸媽後面,十足的還沒斷奶,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也不願意坐下來談,打電話到他公司找他主管,雖然他主管願意幫忙但她先生一樣耍無賴不理會,而我妹那公婆只會說我們不要你了你回去你回去,對於這種無賴的家庭我妹警察也找了好多次,也通報家暴(因為他們有言語上的暴力亂罵髒話),也找社工……..結果得到答案都是”你這不容易處理”


所以現在我們想找律師,想請問各位朋友有無桃園中壢地區處理離婚官司不錯的律師可介紹,讓我妹早日脫離苦海跟他孩子團員,謝謝~~
文章關鍵字

把相關證據保全好
戶頭影本等
證明你妹撫養小孩的明確事實

不過清官難斷家務事.....這種民事案件不容易處理
前提是 媽媽要先忍耐的住
就離吧小孩子要就丟給他們

這是我朋友的實例
跟妳妹的情況類似
小朋友他們要就給他們啊
他們會帶嗎?帶得起嗎?
沒多久 跩得要命的老公跟公婆就來求求你把小孩子帶回去養了

真的
退一步,有時就會達到你的目的
Roman0545 wrote:
我妹妹在半年前就跟其...(恕刪)


上01大概幫不上甚麼忙.........

建議打電話問一下女權協會的賴芳玉律師~~~我想她是這方面的專家

還有哪個社工說出這樣子的話~~建議去申訴一下,這麼不積極去處理

賴律師BLOG..............

http://www.wretch.cc/blog/tinatinalai

Roman0545 wrote:
我妹妹在半年前就跟其...(恕刪)


把小孩給他們 到法院訴請離婚 (把當時家暴 與給他錢 的記錄 最好有做日記的習慣 所以婆家 、丈夫

的不合理 全記錄下來。並且有人証 物証 或 驗傷什麼的最好,最好你妹弄張 精神異常的診斷書…)

再來的就看法官怎判了…
Roman0545 wrote:
我妹妹在半年...(恕刪)


我可以免費幫你看一下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1.能不用打官司就盡量不要 清官難斷家務事
她先生也沒有什麼可以讓法官判定離婚的事阿?

2.我覺得妳們態度才有問題吧
1.為什麼要打去對方公司鬧
2.為什麼要走要帶走小孩
3.為什麼要為了生活費離婚

清官難斷家務事,不過妳妹夫都沒負擔家裡的其它開銷嗎?以我們家為例,雖然小朋友目前的幼稚園費用是我太太在付,但家裡的房貸,每個月的管理費是我在付,平常去賣場買日用品也是我在付,這樣加起來一個月近5萬,這樣該怎麼講?家裡面很多開銷,但很多人往往只看到自己在意的那部份....離婚,對雙方或許都好,但對小孩是不公平的....
離婚
至於小孩的扶養權再來打官司
不過事前的證據要蒐集完全
說真的 他們根本就養不起這個小孩
只想要用這個小孩綁住你
建議樓主,準備錄音筆或相關可以蒐證的物品

網路上偵信社寫的

http://www.mydetect.org.tw/law01001.htm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看起來要符合上面條件不是很簡單
依樓主的困境較符合者為第五項,但要證明好像不太簡單

關於家暴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定義家暴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條就寫的很模糊了
能做的我想應該只有盡量蒐證
將來在法律上才站的住腳
Roman0545 wrote:
我妹妹在半年前就跟其...(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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