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女友的爸爸多前年在外經商失敗,
自己跟銀行借了一筆錢(約150萬),但沒讓她媽知道,
是直到最近因還不出錢,銀行告上法院,法院寄來傳票要女友媽媽出庭
(因她爸多年前已將戶籍遷出,但人還住在家裡,目前住的房子是在媽媽名下,
,這讓女友及她媽媽非常徨恐,深怕會因為爸爸在外造成的債務會導致銀行強制將房屋收回或法拍,
想請問熟知法律或有過相關經驗的朋友們,以目前法律來看,女友家有可能會面臨法拍下場,還是會有甚麼其
它的影響嗎??
很有可能是:本來就是父親買給母親,錢是父親付的,還是從該銀行轉/提支付。
那銀行大概會提出證據說:既然該父是我的債務人,而這間房子確實也由該債務人支付取得,應為可清償標的,得履行。
而,民1023: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一款才是重點,夫妻財產沒有去法院聲明採取何種制度,就是法定財產制,呃...不因何時結婚而產生不同。第二款的意思是說,如果另一方代為清償,在婚姻關係下,仍可以此作為債權,請求給付。
剩下的問題大概是:是不是讓債權人討不到債的脫產行為。
我會建議不要讓銀行用訴訟來"要脅",大概要搞清楚幾個步驟。
第一、產權先還債務先,如果產權先,銀行會希望你用這房子做抵押,我是覺得沒有義務啦,但不能否定長輩對於"欠債還錢"的那種天經地義感。
第二、縱使是債務先,已經取得的產權,是否為給付標的,還很難說。除非真的是惡性脫產,要不然很難非得用這種理由要求給付。這樣講吧,銀行放款,徵信都在徵假的?買房子當然是手頭有餘才買,有誰是喝西北風買房?銀行放款既然是在債務人行有餘力時,怎麼債務人財務出狀況,銀行不確保自己的債權,直到這節骨眼了才來落井下石?更何況,我又不是昨天知道銀行要來要債,今天才移轉產權。
簡單講:銀行當然是確信債權沒問題才放款,更何況產權移轉也不是小事,怎麼今天要不到債,才開始剝皮?
以上是我較認同的見解,由於民法允許類推、擴張解釋,因此也有人認為法定財產制的意思是,夫妻間互負清償責任,私法我不專長,不敢跟你說哪個對。意思如下:
按民1023來看,是債務各負,而一方代為清償時,也還是可以請求另一方償還。
如果加上民1017第一款,彷彿看起來是讓債務連帶清償有譜,個人是不認同啦。倘若這樣說得通,難保大家不會採用民1010來...主張吧
銀行當然會想盡辦法框你承擔債務,有沒有義務,見仁見智啦,比較詳盡的說明,還是建議你向專業人士請教,不見得一定要找收費的律師,其實有很多律師樓或民代備有義務諮詢,請善用。
stanalex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女...(恕刪)
首先要先樓主你要先確定他們是否已經離婚與否,其情形會有不一樣.
(這裡不考慮有無保證或是連帶保證的情形,若有債權銀行都可以主張保證人清償,只是有無先訴抗辯的差別)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
(一)則上述有些網友已經說明民法1017第一項前段;1018以及1023第一項之規定,則樓主女友的媽媽與他爸爸的財產是各自管理處分,相對的欠債也是各自負責不會侵害到另一個人的權益.
(二)現在房子若為您女友媽媽的,他爸爸的債權人依法是不能主張任何權利.除非他媽媽的房子是跟他爸借錢買的,哪就有可可能債權人依242;1023第二項主張代位請求.
二.婚姻關係解消(也就是離婚)
(一)婚姻關係消滅時,則1030-1規定,則有夫棄剩餘財產請求權之問題,夫妻都可以向對造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二)現在的債權銀行大都是主張這一條來代位請求,所以如果您女友的父母親已經離婚,而也未有拋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話,銀行可以主張代位權向你女友的媽媽主張.
三.不久前才幫親戚處理完一件,情況跟您差不多,也是100多萬,最後跟銀行以60幾和解一筆勾銷,(因訴訟中我也知道債權銀行也有不確定打贏的情形,只因我的親戚為避免訟累而決定跟他們做訴訟外的協商,不然的話我應該會建議繼續打下去..)當然內部尚有些保密條款不便於這邊敘述.我們的狀況是第二種情形,如果您是第一種情形的話,應該不會有問題,了不起當個證人吧!如果是第二種的話應該也不出民法148;242;244;1030-1等規定,這就須視個案的情形去做調整與抗辯,希望有幫到你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