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子監護權歸我, 前妻原本要將我送她的車子過戶給我, 但是要求我簽立一份切結, 內容大致如下:
車子過戶後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無理要求藉故騷擾女方, 否則必定馬上提告, 並請求法院改判監護權予女方, 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想請問騷擾的部分因為定義太廣, 如果今天我經過她家或是其他情況下跟她或是她家人有所衝突被對方隨便就告我騷擾, 是否監護權的部分會因為這個切結而受影響??
補充:我前妻離婚後對小孩是完全沒有照顧, 經濟上我的狀況比她好很多, 就一般人的觀點來看生活習慣跟家庭環境也比女方好 (前妻常常喝酒到三更半夜不照顧小孩..等等), 如果萬一哪天不小心被對方激怒了而被告騷擾, 有可能因為這個切結就將小孩監護權因此改判給女方, 謝謝~
請懂法律的大大給個意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