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知道以下這篇文章內案例的判決文在那裏? 感謝先
http://www.nownews.com/2012/11/09/138-2871420.htm
bebebaba wrote:
請問有人知道以下這篇...(恕刪)
這件我猜只是起訴而已,應該還沒判
新聞看看就有,很多都隨便寫的
反正你只是要案例
桃園地院最近有另1件一模一樣的
也是用臉書抓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續字第1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爰審酌被告
未尊重自身之婚姻而與他人為通姦行為,妨害告訴人甲○○
之家庭生活,所為固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尚非全無悔意,兼衡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馮○○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續字第162號
被 告 乙○○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因告訴人聲請再議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嗣經偵查結果,
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
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犯意,於
民國100年3月11日回溯302日至180日間之某時,在不詳地點
,與林○○(涉嫌妨害家庭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性交
行為1次。嗣因林○○受胎懷孕,並於100年3月11日產一子
林O品(姓名年籍詳卷),甲○○經友人告知在臉書網頁上
察覺此事,並質問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林○○於偵查中證述、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指訴
情節相符,並有臉書資料、林O品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單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
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
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
,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71年度臺
上字第659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2人為性行為時間
為100年3月11日回溯302日至180日間之某時,告訴人稱其係
於100年8月8日自同案被告林美華所申請之臉書網頁資料上
始知被告與同案被告林○○因通姦行為而產下一子,而於10
0年9月1日至本署提出告訴之時,尚未逾告訴期間,揆諸上
開說明,其告訴仍屬合法,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有配偶之人而與人通
姦罪嫌。至告訴意旨認被告自92、93年間起至99年4月間止
,在桃園縣某處及同案被告林○○(涉嫌相姦部分,另為不
起訴處分)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湖口鄉○○村○○街00號住處
內,為通姦行為,涉有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犯嫌。惟查
,被告與同案被告林○○固坦承於98年間起至99年間止之某
時,有發生性行為一事,然渠等對於性行為之時間、地點、
次數均無法明確供述,且告訴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證被告
於92、93年間起至99年4月間止確有為通姦行為,自難僅以
告訴人所述,遽認被告於前開時間內涉有妨害家庭之犯行。
被告此部分之通姦犯行,因與前開起訴之通姦部分,具有接
續關係,應論以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水水要不要看清楚一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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