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是在兩性版,不過沒有男女的八卦可以分享給大家。
想請教法律方面的問題。

事情經過大概如下,故事的主角是我老婆。
她的母親在她十歲過世。
岳母在生前曾和家人一起買房,貸款由岳母支付,
因此房子登記在岳母名下。
由於她的父親是和他人已婚,因此在她六歲時便離家未歸。
所以房子在岳母離開後,由我老婆繼承,法定代理人是她的外婆。

現在的情況是,我老婆在最近意外發現,
當初母親離開時,有留下包裹,
由我老婆的阿姨(我岳母的親妹妹)代為保管。
在索回物品的過程中,得知岳母過世時,有留下一筆保險理賠金。
這筆理賠金由老婆的外婆在她未成年時進行重分配,
其中有兩個阿姨各拿一部份,另外一部份把房貸繳清,
然後一部份買保險,被保險人是我老婆,受益人則是代為保管物品的阿姨。
另有一部份則是外婆自己拿走。

這份保險目前已被受益人,當初在保險單表示和我老婆是母女關係,借款十六萬尚未還給保險公司,
另外保險期間內每三年還本的錢,已還本五次,也被受益人花光。
得知此事後,我老婆已將保險的受益人變更為自己,因此目前是我老婆欠保險公司十六萬。

今天則是收到外婆寄來的存證信函,內文表示,
我老婆在當初買房子時,分文未出,而當初是借名登記在我岳母名下,
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應為外婆本人。

我的疑問是,
1. 法定代理人對於遺產的處分是否合法? 是否有涉及侵佔?
2. 外婆是否有權利要求將房子過戶給她?
3. 保險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想請懂法律的網友解惑,或是有認識不錯的律師也可私訊。

文章關鍵字
jamyson wrote:雖然是在兩性版,不過沒有男女的八卦可以分


相關法令詢問律師較清楚,所謂老婆生母與家人共同購屋,家人為何人?

個人認知請參考,以下
當事人您老婆(簡稱 A女)
老婆生母(簡稱 A母)
老婆生父(簡稱 A父)
老婆阿姨(簡稱 阿姨)
老婆外婆(簡稱 奶奶)

房產部份:
1.若為 A母與 A父婚後,夫妻共同購屋,
A父離婚超出2年,已無法要求婚後財分配,
所有權人無行為能力,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之,
而 A母歿已經由 A女繼承,有遺產稅問題,
A女為所有權人有充分處分權,但 遺產部份 奶奶好像有特留份問題。

2.若為 奶奶與 A母或 A父與 A母婚前共同購屋,為借名登記,
其當事人 奶奶或 A父需提出共同購屋事證,
例如當事人生前自白、立約協議、購屋金提供證據..等,
法院無法依單方口述定案。

A母保單部份:
1.A母歿,保單第一順位受益人為 奶奶,
奶奶有充分處分權,決定保金給阿姨和買保單給 A女。

A女保單部份:
1.保單為何是以 A女與 阿姨為母子關係? 是否涉偽造文書關係?

2.被保險人無喪失行為能力下,保單第一順位受益人 阿姨,
是否可自行用保單借款?
是否可自行拿走保單之還本利錢?
若是不可以要保險人同意,那應可透過法院追討,
若保險人不知情,受益人私刻印鑑偽造同意書,尚有偽造文書問題。
jamyson wrote:

所以房子在岳母離開後,由我老婆繼承,法定代理人是她的外婆。


突然想到,A 母歿 A 女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會是口頭繼承沒有過戶吧? A 女成年後有做過戶嗎?

還是 A女未成年時,已過戶到法定代理人名下? 子女最少有遺產特留分。

jamyson wrote:
我老婆在當初買房子時,分文未出,而當初是借名登記在我岳母名下,
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應為外婆本人。


你老婆是繼承來的房子,和當初有沒有出錢一點關係都沒有,外婆要自己想辦法證明"借名登記"這件事,也需要證明當時就算有幫忙出錢也並非贈與
謝謝您的回應。

* 所謂老婆生母與家人共同購屋,家人為何人?
=> 當初是由外婆提出要買房,由老婆的母親付貸款。

* 個人認知請參考,以下
當事人您老婆(簡稱 A女)
老婆生母(簡稱 A母)
老婆生父(簡稱 A父)
老婆阿姨(簡稱 阿姨)
老婆外婆(簡稱 奶奶)

=> 我老婆的父母並沒有結婚,因為男方早已和他人結婚。
生母是在生下小孩不久之後才知道男方已婚。
男方在小孩六歲的時候離家,購買房屋是在這個時間點之後。

* 突然想到,A 母歿 A 女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會是口頭繼承沒有過戶吧? A 女成年後有做過戶嗎?
還是 A女未成年時,已過戶到法定代理人名下? 子女最少有遺產特留分。

=> 房屋在生母過世時,已登記到我老婆名下。


* A母保單部份:
1.A母歿,保單第一順位受益人為 奶奶,
奶奶有充分處分權,決定保金給阿姨和買保單給 A女。

=> 生母保單的受益人是我老婆,並不是她的外婆。

外婆與阿姨從以前就表示生母沒有留下任何遺產,
但最近發現和事實不符之後,又想把房屋拿回去。
而阿姨對於保險還本金和欠款也無還款計劃。
一、參考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故法定代理人並非無限上綱可處置被代理人之財產,用途上若非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則不得行使之,且不待徹銷可徑自要求返還,所以遺產分配給她自已及阿姨們,自然有
所爭議。

當然灰色地帶很多,這方面當然你們也可向法院主張自已的權利,以戰略思考而言,這
是一項籌碼,或可是以戰逼和的手段。

簡單的說,外婆的處置雖不見得違法,但絕對不可能完全沒爭議,爭取多少算多少,更
可拿來牽制她討房產的動作。

若要提告,請注意追訴期的問題,可別過了追訴期而後悔莫及。


二、若外婆主張房產應過戶給她,她自然得提出購屋證明、資金流程…等,不然是沒辦法的。

另外,外婆若真的有出錢,由於外婆已得到一部份遺產,或許可主張外婆所得到的部份
遺產,可抵她所謂的購屋款,是否等同她已出售所有權?

若無法,一樣回到第一項主張,以戰逼和。


三、此保單要保人為誰?保險受益人可與要保人不同,此負債是屬於要保人還是受益人?有待
商確。

不管如何,當初阿姨主張與你老婆為母女便與事實不符,這部份有偽造文書之嫌,一樣
是您的籌碼。


以上僅憑您的文章推測,實際狀況我不了解,更不知究竟誰對誰錯,您個人斟酌。
本人並非專業人士,以上為個人經驗淺談,未知是否正確無誤,還請向專業人士確認。
jamyson wrote:

....
=> 當初是由外婆提出要買房,由老婆的母親付貸款。

=> 我老婆的父母並沒有結婚,因為男方早已和他人結婚。
生母是在生下小孩不久之後才知道男方已婚。
男方在小孩六歲的時候離家,購買房屋是在這個時間點之後。

=> 房屋在生母過世時,已登記到我老婆名下。

=> 生母保單的受益人是我老婆,並不是她的外婆。



您老婆(簡稱 A女) 非婚生子女
老婆生母(簡稱 A母) 無婚姻
老婆生父(簡稱 A父) 非婚姻關係
老婆阿姨(簡稱 阿姨) 非姻親關係
老婆外婆(簡稱 奶奶) 非姻親關係

A母與 A父無婚姻關係,共同購屋為借名登記,
奶奶提買房不表示有出頭期款,然無論 A 父的母親(奶奶) 是否有出錢,債權關係為 已歿之 A母。

主張 A女為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 繼承取得母親財產(已登記過戶),
奶奶與 未婚之 A母 無姻親關係,亦無遺產特留分問題,
若有借名登記,為奶奶與 A母債權關係。


生母保單受益人為 A女,奶奶代為處分保單理賠,
但將利益給 阿姨未有利於受益人 有爭議,可問律師如何追討。

分做兩個問題

1.房子
2.保險金

房子繼承後已在你老婆名下妳老婆..奶奶必須提出證據..但我想那是很難的
繼承後若有爭議要提出..也是有時效的..時效不會那麼久..這點可能要你們去請教律師
如果超過時效可以不理會...

保險金被奶奶和阿姨挪用..
因為是現在才發現..在時效內先提告爭取吧!
但我個人建議先告保險公司.....理賠和質借過程有疏失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謝謝各位網友的回答,
讓我和內人對於一些問題的釐清幫助不少。

今日已經有預約下星期找律師進行初步諮詢,
如果未來有其它問題,再向各位請益。
謝謝。
你岳母在你老婆十歲的時候過世
她爸爸在六歲時離家
之後是誰養你老婆的??

問題分成三個部份
第一張保單
第二張保單
房子

第一張保單的受益人雖然是你老婆
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主張用保險金支付你老婆出社會之前的開銷
請問保險金夠嗎??
如果不夠的話,那你們這邊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第二張保單
可能因為偽造文書而自始無效
保險公司可能會把總繳保費-還本金-借款後退還給要保人(阿姨)
然後你們在自己去處理那筆錢

房子的部份要看兩個部份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如果你老婆繼承房子已經超過15年,而且沒有任何人叫她把房子過回去的話
恭喜你,你老婆可以不用理那封存證信函

如果不到十五年的話,變成外婆那邊要舉證
起碼要有資金流向,證明外婆有匯款給你岳母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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