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052條之內容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能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上內容請您參考,這是法律之規定,離婚與否還是看您的決定。
Rung wrote:按民法第1052條之...(恕刪)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可用在分居狀態 長達兩年以上的時間嗎這是我的家庭 基本上我媽已經很想跟我爸離婚(不容置疑)只是我聽到 律師竟然說要五年 昏倒 這是什麼法律?
可依照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可以請他方履行同居之義務,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考慮第五條訴請離婚判決!小的我只有學到初淺的民法,關於民訴沒有涉獵。這是就我個人淺薄的了解所回答的。詳細的情況還是建議您跟律師談過後,會有比較實務上的作法!民法關於婚姻的制定上,本就主張夫妻應積極的維持婚姻,故對於一些判定當然會讓人覺得嚴苛,但是以現在的社會上的習慣而言,法官在判決時也會考慮雙方的心態,若是對於婚姻已無信任存續的事實,法官會斟酌判定的。
男女之間結婚的決定真的考慮清楚,免的傷了自己也傷了別人,有個女孩就是如此,男方不願分手,女方也捨不得下決定分手,糊裡糊塗的公證結婚,也沒擺什麼喜酒,結婚不到一年除了爭吵還是爭吵,現在想離婚,男方寧願綁住她,天天爭吵也不願離,傷心的是自己也是別人.....
N LOVE wrote: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恕刪) 基本上民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分居五年以上才可以離婚所謂"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到底要幾年才算, 其實要看法官認定律師這樣跟你說, 可能是基於他過去辦案的經驗但是不代表分居兩年就不能請求離婚建議你利用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方式再問問看second opinion, 也許沒這麼悲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