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贍養費的給付是如何定義的?男給女?女給男?
提出離婚的那方要給?要給多少如何定義?
另外,如果男女雙方都沒有犯錯只是相處的觀念及認知已經不合了,這樣贍養費也能成立嗎?
「這個就是電視、報紙新聞給我們的錯誤觀念了。其實,歐美娛樂新聞所報導的那些好萊塢明星或知名運動員所付給前妻的鉅額贍養費,都可能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加上『子女的扶養費用』的總和。而記者也許對於美國各種權利的名稱或定義不瞭解,因此一律以『贍養費』稱之,造成一般人認為歐美有錢人離婚後,另一半都可請求到高額贍養費。」
「而台灣呢,要提起訴訟請求贍養費,必須要有三個要件:第一,自己對於離婚沒有過失。第二,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第三、因為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
「台灣因為透過訴訟給予贍養費的要件這麼嚴格,彼此請的律師也會給當事人這樣的認知,所以,一般在訴訟外談判贍養費,是很難對對方施加壓力的。也就是說,另一方根本不怕妳提起訴訟來要贍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