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幾篇敘述此次修法後的新聞文章內容,個人有兩項論點,

1.法院仲裁費.某敘述文章有提到,提出告訴者,基於使用者付費,要支出仲裁費,不管費用多寡,告人求償先出這筆,告贏了對方說沒錢沒得賠,你連根毛都拿不到,還要付仲裁費(文章來源 奇摩新聞看的)
原本刑事是由檢察官辦理,仲裁費是敗訴方支付?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好像是一般做法

2.有錢的外遇搞小三小四不怕被告.被告了就拿錢賠,訴請離婚前名下財產先轉移(搞不好轉到小三那),提告的拿的到錢嗎?外遇的不用被關,可以正大光明搞外遇

3.要外遇的先讓自己沒財產,找沒錢的對象外遇

各位看法歡迎討論
帶髮修行 wrote:
看過幾篇敘述此次修法...(恕刪)


這個社會不鼓勵通姦,
媒體也是,
所以有的新聞寫除罪化之後,
還要判民法,
只是不判刑法。

報紙標題就寫著,
通姦罪違憲,
既然違憲,
所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這條大絕招拿出來。

所有已婚跟未婚的男女,
猛虎出閘了,
跟我寫的文章,
互相輝映。

逝者已矣,
這句成語,
不好用了。

我覺得這才是最近真正在流行的,
暗潮凶湧,
只是每個人都自私自利,
所以新聞才說要賠款或判民法。

想請問01的人夫唷...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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