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如果沒大眾運輸在公司旁,雇主要幫女性員工叫車付錢,或提供住宿. 這法規明顯過時且充滿歧視, 表面上好像男性少了什麼福利, 事實是如果真的執行,應該是縮減女性的工作機會吧. 各位如果是營業時間超過10點的老闆,你會怎麼做? 裝傻違法請女生還是老實守法幫忙多付幾百元車錢或房租, 或是合法少付錢請男生員工? 都什麼時代了還這種充滿性別歧視明顯違憲的法規.
這個社會就是這樣啊,嘴巴講兩性平權,對女性有歧視跟不公平的全部改掉,卻還是保留對女性的特殊待遇。就連選舉都還繼續保留女性保障名額這種把女性當成弱勢的歧視待遇,不過我看台灣的女性好像也很樂意被當弱勢被人這樣歧視。
事實上女性在生理上也確實比起男性弱勢而且大晚上的真的很難不保證不會出問題,就連男性也都一樣要注意我是覺得老闆可以幫忙叫車或是提供住宿,但費用必須員工自己負擔或者是自行平安到家後可以聯絡一下,現在通訊軟體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