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熟識法律的各方大大們, 如果男女雙方寫了離婚協議書後, 男方都沒履行支付扶養費給女方, 又避不見面找不到人, 找尋男方父母卻也不願意負責, 認為是男方該自己負責的
這樣的話, 去法院申請強制令或提出告訴還有效果在嗎
cutewenty wrote:
因為你們不是法院判決...(恕刪)
謝謝大大的回應,
不過目前問題在於男方因為積欠別人債務避不見面, 宿舍跟上班地點也找不到,
想發存證信函也不知如何做, 女方有找過男方父母討論是否可代償扶養費或
固定給個幾千能讓女方的經濟不用哪麼吃緊, 而男方父母則認為男方是一位成年人,
他應該要自己負責, 他們不會幫忙, 若把相關法律文件寄到男方家中他們也不會處理,
女方的工作多為打工性質, 經濟上很不寬裕, 女方母親為了照顧小孩因而辭掉工作,
所以家中的經濟有點吃緊, 請律師打官司這類的做法對他們只是加重了經濟上的負擔,
男方從小孩出生後也不想照顧小孩, 所有照顧都是女方在作, 加上遇到男生這樣消失,
女方那邊其實有點想要放棄追討, 所以很想了解是否在此情況下能有什麼樣的有效法律動作能對男方追討扶養費
(就是不想便宜那個當初只會說好聽話, 辦不到事後又另一張嘴臉, 結果害了一個家庭跟一位小朋友受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