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要什麼都用”規則”來判定一切
或是什麼動作都要百分之百做出來
那麼場上的裁判全都用攝影機來取代就好了
衝撞時,是不是真的”一定”要確實做出”TOCUH”
才算出局?即使是對方擺明了要用衝撞來撞掉你手上的球
還要冒著手被撞斷的風險去做出明顯觸殺動作?
還是選擇先保護自己及球是否確實接捕?
如果真是選擇什麼一切動作都要確確實實做到
那麼雙殺守備出現時,雙方教練應該都要出來爭一下
因為很流暢的動作,真的不容易完成雙殺
因為壘包是突出的,一定會影響動作的流暢度
每個動作在每個地方,判斷的角度絕對不同
在1,2,3壘,你就看不到想用類似本壘會出現的衝撞
其它野手可以採取閃躲,以保護自己為優先的方式來觸殺跑者
而本壘失守,就是失分
捕手就是要不計一切擋住跑者的路線
所以判決方式絕不能像其它野手一樣,以確實動作來判決
而是以當時,捕手在”衝撞前”是否確實接捕,是否”有意圖”使跑者出局
以及”衝撞後”是否球還在掌握中來判斷
不知道這樣的解釋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