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澄清 林易增並非被告身分 檢察官沒有起訴他 洪教主又被打巴掌了

不離不棄~唯有兄弟

誰敢異議~就喊解散

盲迷跟從~教主大悅

聖旨立下~政府靠邊

他要現金~球場也要

千錯萬錯~他都沒錯

球員該死~高層沒事

繼續歡樂~只有中職
將要溺死的人,連一根稻草都要抓
瘋狂呆呆 wrote:
大家有空可以去搜尋判...(恕刪)


兩碼事咩...

高院辦...簽賭...

洪領隊講的是放水...叫唆球員打假球...

高院審理的案件跟洪領隊講的是兩件事咩...

所以無罪...是詐欺簽賭無罪...

不是說他沒做洪領隊講的那件事...
Hugo0625 wrote:
兩碼事咩...高院辦...(恕刪)

心裡面感覺很複雜
從小看盜帥在場上如此拼命
很希望這新聞是王光輝跟衣Sir誤會
但是新聞又說的煞有其事
唉! 繼續看戲吧
每年球季末都有這齣戲可以看
溺水的人通常看到有東西可以抓就會亂抓一通
現在兄弟延燒的層級已經到總教練
是不是還會往上?
這就很難說了
瘋狂呆呆 wrote:
大家有空可以去搜尋判決書
之前新聞還沒有播報就有網友提供了
林易增是協助說明還有證人身份到法院(恕刪)


判決書跟樓主的說明還是有程度的差別,並不是單純的證人,
應該是未遂所以無罪,但是已經證明當牽狗仔的事實
當牽狗仔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打槍, 憤而回家吃燒烤
近日又被教主翻出來打巴掌

看這裡

參、無罪部分(即詐欺取財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89年間,透過友人即兄弟象隊
前總教練林易增之介紹,認識現任職兄弟象隊總教練王光輝
。詎被告丁○○欲收買兄弟象隊球員打假球,竟先於96 年4
月18日晚間7 時45分許,邀約王光輝一同至位於臺北市○○
路與慶城街口之「長春精品旅館」見面,以提供內含500 萬
元之金融卡與王光輝使用之利益,要求王光輝依其指示安排
球員名單,且每場可再獲得30至50萬元之報酬,又其幕後之
老大可操控比賽結果,可讓兄弟象隊獲得冠軍等語,惟旋即
遭王光輝拒絕而未得逞。再於96年中旬某日晚間10時許,在
臺北市某處,將現金約1 、200 萬元強塞進任職兄弟象隊傷
害防護員兼英文翻譯之甲○○之背包內,欲要求甲○○協助
其買通外籍球員打假球,惟亦遭甲○○拒絕而未得逞。復於
96年6 、7 月間某日,分別在位於臺北市○○路之「集客泡
沫紅茶店」及高雄市某處,要求任職兄弟象隊投補教練之乙
○○勸告王光輝配合其打假球,並數次欲交付與乙○○1 、
2 萬元作為分紅,惟亦遭乙○○拒絕而未得逞。被告丁○○
既明知其並無能力左右兄弟象隊球員在球場上控制比賽之輸
贏,竟基於兩隊比賽時必有輸贏之認識,且於比賽時不確定
兄弟象隊輸球或贏球,即便兄弟象隊贏球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詐欺犯意,於96年8 月間某日起至10月間某日止,向其友人
己○○、戊○○吹噓其有內線消息,可掌控比賽輸贏,讓渠
等簽賭贏錢等語,致己○○、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以為被告丁○○有此能耐,己○○因而交付賭金15萬元,戊
○○則交付賭金共約40萬元與被告丁○○,嗣己○○、戊○
○並未獲利,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瘋狂呆呆 wrote:
大家有空可以去搜尋判...(恕刪)


洪教主真的是沒救了,好險多年前就沒支持兄弟了,有這種老闆,想之支持都無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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