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呆呆 wrote:大家有空可以去搜尋判...(恕刪) 兩碼事咩...高院辦...簽賭...洪領隊講的是放水...叫唆球員打假球...高院審理的案件跟洪領隊講的是兩件事咩...所以無罪...是詐欺簽賭無罪...不是說他沒做洪領隊講的那件事...
Hugo0625 wrote:兩碼事咩...高院辦...(恕刪) 心裡面感覺很複雜從小看盜帥在場上如此拼命很希望這新聞是王光輝跟衣Sir誤會但是新聞又說的煞有其事唉! 繼續看戲吧每年球季末都有這齣戲可以看
瘋狂呆呆 wrote:大家有空可以去搜尋判決書之前新聞還沒有播報就有網友提供了林易增是協助說明還有證人身份到法院(恕刪) 判決書跟樓主的說明還是有程度的差別,並不是單純的證人,應該是未遂所以無罪,但是已經證明當牽狗仔的事實當牽狗仔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打槍, 憤而回家吃燒烤近日又被教主翻出來打巴掌看這裡參、無罪部分(即詐欺取財部分):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89年間,透過友人即兄弟象隊前總教練林易增之介紹,認識現任職兄弟象隊總教練王光輝。詎被告丁○○欲收買兄弟象隊球員打假球,竟先於96 年4月18日晚間7 時45分許,邀約王光輝一同至位於臺北市○○路與慶城街口之「長春精品旅館」見面,以提供內含500 萬元之金融卡與王光輝使用之利益,要求王光輝依其指示安排球員名單,且每場可再獲得30至50萬元之報酬,又其幕後之老大可操控比賽結果,可讓兄弟象隊獲得冠軍等語,惟旋即遭王光輝拒絕而未得逞。再於96年中旬某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某處,將現金約1 、200 萬元強塞進任職兄弟象隊傷害防護員兼英文翻譯之甲○○之背包內,欲要求甲○○協助其買通外籍球員打假球,惟亦遭甲○○拒絕而未得逞。復於96年6 、7 月間某日,分別在位於臺北市○○路之「集客泡沫紅茶店」及高雄市某處,要求任職兄弟象隊投補教練之乙○○勸告王光輝配合其打假球,並數次欲交付與乙○○1 、2 萬元作為分紅,惟亦遭乙○○拒絕而未得逞。被告丁○○既明知其並無能力左右兄弟象隊球員在球場上控制比賽之輸贏,竟基於兩隊比賽時必有輸贏之認識,且於比賽時不確定兄弟象隊輸球或贏球,即便兄弟象隊贏球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犯意,於96年8 月間某日起至10月間某日止,向其友人己○○、戊○○吹噓其有內線消息,可掌控比賽輸贏,讓渠等簽賭贏錢等語,致己○○、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為被告丁○○有此能耐,己○○因而交付賭金15萬元,戊○○則交付賭金共約40萬元與被告丁○○,嗣己○○、戊○○並未獲利,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