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就有「中間人」拿錢想誘惑兄弟象球員打假球...林易増是中間人

orion2000 wrote:
轉貼自
http://0rz.tw/aunIB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89年間,透過友人即兄弟象隊
前總教練林易增之介紹,認識現任職兄弟象隊總教練王光輝
。詎被告丁○○欲收買兄弟象隊球員打假球,竟先於96 年4
月18日晚間7 時45分許,邀約王光輝一同至位於臺北市○○
路與慶城街口之「長春精品旅館」見面,以提供內含500 萬
元之金融卡與王光輝使用之利益,要求王光輝依其指示安排
球員名單,且每場可再獲得30至50萬元之報酬,又其幕後之
老大可操控比賽結果,可讓兄弟象隊獲得冠軍等語,惟旋即
遭王光輝拒絕而未得逞。再於96年中旬某日晚間10時許,在
臺北市某處,將現金約1 、200 萬元強塞進任職兄弟象隊傷
害防護員兼英文翻譯之甲○○之背包內,欲要求甲○○協助
其買通外籍球員打假球,惟亦遭甲○○拒絕而未得逞。


依職權告發被告丁○○及第三人林易增部分:
另依本件卷附資料顯示,第三人即兄弟象隊前總教練林易增
曾透過被告丁○○,向高瑞鴻所經營之網站下注簽賭職棒比
賽等情,業據被告丁○○、證人林易增、高瑞鴻分別陳述在
卷(見偵一卷第3 頁反面、14頁、27頁反面、33頁、198 頁
反面、230 頁),被告丁○○就此部分疑與第三人林易增共
犯刑法賭博罪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 條之規定,依職權
告發,移請偵查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毛妍懿

...(恕刪)


這是真的還假的 記者有新聞挖了嗎?
orion2000 wrote:
轉貼自http://...(恕刪)


不要以為轉貼就沒事喔
嗑淋法洛 wrote:


不要以為轉貼就沒...(恕刪)


轉貼政府網站的公開網頁,有什麼事?
內容來自司法院網站的查詢系統,又不什麼機密,人人都能查的
這是法官告發文,也不是定罪文
orion2000 wrote:
轉貼政府網站的公開網...(恕刪)

我覺得如果洪教主敢在媒體前面講這樣的話...
這件事的真實性就有90%以上的可能了~~
這樣子阿扁...盜總...莊宏亮...這個線就牽的起來了!!
richard7083 wrote:
我覺得如果洪教主敢在...(恕刪)


要就一次講清楚,感覺像在報復盜總上電視說的"遲早會發生"的話..........

最好林易增也把當時的狀況說個清楚~~~~~~~~

richard7083 wrote:
我覺得如果洪教主敢在...(恕刪)


被告丁○○於89年間,透過友人即兄弟象隊
前總教練林易增之介紹,認識現任職兄弟象隊總教練王光輝
。詎被告丁○○欲收買兄弟象隊球員打假球,竟先於96 年4
月18日
晚間7 時45分許,邀約王光輝


時間點搭不上阿 頂多只能說 林易增以前認識丁介紹給王光輝認識
而且有證明96間判決林易增真的簽賭嗎?
瘋狂呆呆 wrote:
被告丁○○於89年間...(恕刪)


你還認真看

我一看到一堆圈圈叉叉,又十二點了,就懶了.............

洪瑞河呀洪瑞河,你到底想怎樣呀...........
瘋狂呆呆 wrote:


被告丁○○於<f...(恕刪)


法官最後告發的不是這件事。
法官會告發,代表法官認為有足夠證據要求檢察官繼續辦。
當然是不代表他一定有罪。
orion2000 wrote:
法官最後告發的不是這...(恕刪)


第三人即兄弟象隊前總教練林易增
曾透過被告丁○○,向高瑞鴻所經營之網站下注簽賭職棒比
賽等情,業據被告丁○○、證人林易增、高瑞鴻分別陳述在
卷(見偵一卷第3 頁反面、14頁、27頁反面、33頁、198 頁
反面、230 頁),被告丁○○就此部分與第三人林易增共
犯刑法賭博罪嫌

所以林易增是用證人身份 最後變成法官疑似他有簽賭 但是只能用 疑似 兩字
所以有判決成立嗎?

所以叫主因為這件事情 要林易增走人?
王光輝也因為這件事情要他走人?

有完整卷宗看嗎??
瘋狂呆呆 wrote:
第三人即兄弟象隊前總...(恕刪)


當然不是,洪瑞河說的是2008年的事情,那時林易增早退休了。

這個是2007年以前的事情,跟洪瑞河今天說的無關。
可是根據判決書,法官是根據林易增自己和其他人的證詞來發現他簽賭的。
這個目前沒有媒體報過。
跟林易增去職有無關連,也不知道。

完整卷宗,點進去不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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