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說小曹列犯罪嫌疑人送複訊
內容說小曹改列被告 還經過小曹律師證明
這哪招

小巫先生 wrote:
如果本來曹就是被用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調查局傳訊,那麼這個不叫做「改列」被告。
他在調查局那裡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移到檢察官那邊去,就會成為被告。因為到檢察
官那裡,就是只有「被告」跟「證人」這兩種。所謂「改列」是指本來是證人,檢察官
覺得這個人嫌疑大,改成被告來偵辦他。這是刑事訴訟法上的用語問題。從犯罪嫌疑人變成被告不代表他的犯罪嫌疑變大。
到檢察官那邊就改稱「被告」這一點已經被刑訴學者批評過了。明明就還沒有被起訴,
怎麼可以稱人家「被告」?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