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gregate wrote:
實際並非如此
在此事件之前,籃球場都是被用來當選民服務的其中一項福利...(恕刪)
我不能同意這項說法!
畢竟籃球場是公器,但把籃球場當作選民服務就是公器私用.
走關係的市民借的到,不走關係的人,就活該花錢去租用場地,或者去公園曬大太陽跟大家一起擠.
我們會用放大鏡去看有配公務車的政府首長,或公務員使用車子.
之前有些單位主管,利用上班時順路接送小孩上學,也被新聞PO出來,更被議員們叮得滿頭包.
那這些人就活該倒楣??
如果按照議會舊有規定..硬要凹的話..錯的不見得是林先生..
規定就是管你是議員還是首長..都得乖乖的15天前向議會申請.
大家對這位林先生比較負面的看法..不就是明明在起打球為何事後還要PO網爆料.
但你怎知他不是礙於議員威嚴下屈服..這點得讓林先生自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