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的場地,是否能開放給民眾來打球呢? 大家一起來討論一下吧~~~~

aggregate wrote:
實際並非如此
在此事件之前,籃球場都是被用來當選民服務的其中一項福利...(恕刪)


我不能同意這項說法!
畢竟籃球場是公器,但把籃球場當作選民服務就是公器私用.

走關係的市民借的到,不走關係的人,就活該花錢去租用場地,或者去公園曬大太陽跟大家一起擠.

我們會用放大鏡去看有配公務車的政府首長,或公務員使用車子.

之前有些單位主管,利用上班時順路接送小孩上學,也被新聞PO出來,更被議員們叮得滿頭包.

那這些人就活該倒楣??

如果按照議會舊有規定..硬要凹的話..錯的不見得是林先生..

規定就是管你是議員還是首長..都得乖乖的15天前向議會申請.

大家對這位林先生比較負面的看法..不就是明明在起打球為何事後還要PO網爆料.

但你怎知他不是礙於議員威嚴下屈服..這點得讓林先生自己說明.
benny1901 wrote:
我不能同意這項說法!
畢竟籃球場是公器,但把籃球場當作選民服務就是公器私用.

走關係的市民借的到,不走關係的人,就活該花錢去租用場地,或者去公園曬大太陽跟大家一起擠.

我們會用放大鏡去看有配公務車的政府首長,或公務員使用車子.
...(恕刪)

應該這麼說~
今天場地不管是誰借的,因為總要有個名義跟人來借,但實際上還是大家一起在打球
並非是「我李議員辦公室借的,黃議員辦公室的不準打」,你也知道籃球是人多才好玩


你說林先生的爭議是po影片當然也是其一,我認為是他沒有權力不讓其它人打球,你懂嗎
就算是在公園的球場,我跟你報隊是禮貌並不是要你允許才能打,原則上報了隊過一輪即可上場
何況事件發生的還是在議會專用場,又加上林先生非親非故,何能不讓人報隊打球呢?

致於公務車拿來跟球場比..是有牽比較遠而且性質不太一樣,就不討論了

aggregate wrote:
應該這麼說~今天場地...(恕刪)


所以議員拿限定人使用的籃球場,當作選民服務是對的???

拿車子比喻不適當.

那就講籃球,在公園我們三五好友再一起練球.

突然有人過來報隊,我們不希望其他人打擾不行嗎?

假使不行!

議會規定須15天前要向議會申請,這條規定基本上可以廢除了!

只要去報隊就好啦,反正被報隊的人不能拒絕!

我們常去林口或龍岡操場打壘球.

有時晚點到..或沒借到場地.

我們要尊重先到的球隊.詢問一下是否可報隊參加..

有時人家球隊只是要練球,不希望其他人參與干擾..(機會很少)

我們也只能鼻子摸摸走人~

benny1901 wrote:
所以議員拿限定人使用的籃球場,當作選民服務是對的???
拿車子比喻不適當...(恕刪)

籃球場本來就是議會專用,議員有權利拿來當選民服務,這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我覺的對單一事件討論就好,不同運動也有不同形態,自然也有些淺規則不同
籃球你說要練球不給報,也是可以啦,只是報隊的人很幹而已
人都有自私的心態,如果報隊的是你同樣也會不爽... 球場又不是你家的,憑什麼只有你們能打對吧

但我們扯遠了,公共跟私人不同呀~你可以跟我說,你在意的點是什麼嗎
我單純的就是認為,「林先生不但非本人佔用場地,而且還拒絕"本來就有權利使用"的議員一起運動」是不對的行為~
就這樣~

aggregate wrote:
但我們扯遠了,公共跟私人不同呀~你可以跟我說,你在意的點是什麼嗎
我單純的就是認為,「林先生不但非本人佔用場地,而且還拒絕"本來就有權利使用"的議員一起運動」是不對的行為~
就這樣~(恕刪)



+1 就事論事
Edison
aggregate wrote:
籃球場本來就是議會專...(恕刪)

+1
如果我是A校學生,跑到B校去打籃球, 佔球場還不讓B校學生打球,
還以我爸媽有繳稅當理由
不會被B校的學生圍勦才怪

人民有納稅的義務, 不代表有無限上綱的權利
您那的打球文化跟我到許多地方打球的文化還蠻不同的,
通常就不給報也沒看到有人還會自動插進去。

aggregate wrote:
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不給報真的很白目,球場又不是你家蓋的
星期天早晨我去打球,該地有四個全場,其中一個框剛好有樹陰...
早上也蠻熱的,於是我們就報了隊,裡面有個老頭也是不給報...叫我們去旁邊打
我算算也才四隊在打,最後我們一輪過後自動上場...

報隊是禮貌性的問有幾隊才輪到我們,才不是真的要你們允許我才能打~~
有本事就靠球技留在球場,用這種爛招我看不起~

公家的籃球場大家都有權力使用

沒理由只有議員等三種人可以使用

使用者付費 管你是議員還是老百姓

有人說有繳稅 要去開戰鬥機

OK阿~ 你去阿 弄壞你賠!!!

戰鬥機是買來防衛台灣的領空

你以為是玩具嗎?
北市議會體育館租借規定


●現行規定:


◎借用對象:議員、議員助理、議會職工、採訪記者、市府首長等需15天前向議會申請

◎借用時段:周一至周五晚上6~10時、周日上午9時~晚上10時


◎未規定借用人屆時須在場.................這點感覺是硬凹,鑽漏洞.

●修正方向:借用人借用時段須在場,下月議會開議後嚴格執行.
資料來源:北市議會、《蘋果》採訪整理

鍾昨喊冤是和 「非法使用的人」談「法」 ,黃則強調依規定借場地;議長吳碧珠表示將修改內規,未來借用人須在場。


鍾小平也坦承當時發言確有情緒,體育館已爆發三次爭場地,管理辦法要檢討。媒體兩度問他當天有無借場地,他僅閃躲回應十幾年來都在固定時段打球。


新聞出處

1.「十幾年來都在固定時段打球,不知有無申請?算不算「非法使用的人」

2.借用人裡面不包含選民服務可以借用場地這項.


與其讓議員非法開放給特定有關係族群,為何不直接開放給市民申請.


njp3ej03 wrote:
公家的籃球場大家都有權力使用 ...(恕刪)


那我可以去籃球場溜直排輪嗎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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