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be8948 wrote:針對比賽判決問題
這位再怎麼
第一、您覺得我指鹿為馬,我尊重您的意見,雖然我只是認為這是一項國際的比賽,一定有針對爭議處理的標準,加入遊戲了就照遊戲規則玩。
目前看起來雙方所提證據尚未完全浮現(至少人家提了),程序有可議之處;
對於出現的謾罵、家屬攻擊方式,是很爽啦,只是流出國際不見得很體面,也不符合當初出發點及目的,也許最後可以很有道理的事做到可能變成毀譽參半那又有甚麼好處。
第二、論述別人的部分,我沒百分百親見,百分百了解規則,所以習慣語帶保留,造成誤解很抱歉;
不過對於自己,三十餘年來不屑看韓劇、不用韓貨、極端討厭韓國人出名的夯髒手法,您安插的名頭(不曉得根據為何?),恕不領受,要的只是公平(包含完整的雙方證據)與處理事情的自尊(感佩曾先生,可惜有程序問題)。
oaooaooao wrote:
版面整理一下吧,看...(恕刪)
第一、一段時間沒操作了不太熟悉操作方式,抱歉。
第二、是的沒錯,我看到照片了,我也不是仲裁委員,角度、落點等內容我是轉載新聞紀錄鄭先生的言論及新聞相關人員評論紀錄,可以不用針對我。
我當然有我的意見,我認為:既然人家提出了其他證據及標準,也聲稱有證據及來源,不如看完再下結論。
僑達湯 wrote:
如果讓人罵三字...(恕刪)
第一、你的選擇不一定是人家的選擇,另外罵人可以不用髒字,因為有時會吃官司。
第二、前面已經提過個人論點不再重複。
kdh0745 wrote:是因為鄭大為自知理虧,所以不敢提出證據吧.....
目前看起來雙方所提證據尚未完全浮現(至少人家提了),程序有可議之處
程序可議之處在哪你又不講出來,又在丟煙霧彈了

kdh0745 wrote:既然看到了,為何還要硬凹呢,畫面不夠清楚嗎,還是你要紅外線透視攝影機
第二、是的沒錯,我看到照片了,我也不是仲裁委員,角度、落點等內容我是轉載新聞紀錄

kdh0745 wrote:懲處會議已經結束了喔,如果有證據,當時為何不拿出來呢.....
我認為:既然人家提出了其他證據及標準,也聲稱有證據及來源,不如看完再下結論
幫你訂正錯字:夯髒→骯髒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而且有點下壓,至少我不認為那位韓國選手一開始就是想直接攻擊喉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