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後車有沒有超速,超車都"儘量"讓...高公局回文

而且有沒有超速,警察說了才算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沒有嚴格執法一切都是多談的
路上的王八烏龜一樣霸占內車道
能怎麼辦呢
可否麻煩你將向高公局問的問題一併PO出來
這樣對照高公局的函覆
會更清楚一點
謝謝~

nxwo wrote:
可否麻煩你將向高公局...(恕刪)


查詢結果:
編號: FWM1010524002
主旨: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姓名: xxx
處理情形: 已回覆並結案存參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三、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請問這個最高速是以什麼為標準?
如果前車的時速表(或GPS)顯示已在最高速不讓後車超車,可是後車的時速表(或GPS)顯示未達最高速,那麼誰是對的?
是前車可以不讓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還是後車可以檢舉前車造成堵塞?

還是應該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garychen1024 wrote: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


哎喲~~~我好怕哦~~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garychen1024 wrote:
查詢結果:編號: F...(恕刪)

內容有誤,刪除!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誤差是~國道測速<車輛錶速<GPS時速顯示!


朋友啊,
不免要提一下,
基本上條子的測速不容懷疑.
再來是 GPS 會比 車速表準 (不是絕對一定=條子的測速),但GPS 會比車速表更有參考意義.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CCL wrote:
朋友啊, 不免要提一...(恕刪)

不過GPS的速度一般來說都會低於錶速,不是嗎?錶速那麼爛啊?
(是否指有輪胎其他因素直接影響錶速顯示,而GPS就是單純的顯示這輛車的速度,而不受到車輛機械問題的影響..?!可是GPS沒有訊號傳遞時差問題?)

您說的參考意義是指速度還是...?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GPS應該是誤差最大的,應該也沒有疑義吧!

Hi, 您好:
為什麼 GPS 的誤差最大?
可以解釋一下嗎?

GPS 顯示時速應該是最準的。

hjfrank wrote:
Hi, 您好:為什麼...(恕刪)

抱歉,個人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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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妹...是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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