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機車駕駛人權益促進協會" 成立章程草案(嘴泡勿進,謝謝)

轉PO重車論壇 重要文章(原著作者 ID : 老鬼)
新增 : 組織架構圖(2009/07/29 13:12)



台灣機車駕駛人權益促進協會章程2009/07/ 28 草案 (0729 0852修正四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機車駕駛人權益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服務與連絡會員之間情誼以共同努力提昇機車駕乘安全與爭取應有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服務並連絡會員間之感情以發揮合作精神。
(二)促進會員間對於機車駕乘使用之技術交流與安全提昇。
(三)對於交通安全相關法令規章以及機器腳踏車使用道路應有權益之研討、建議與爭取。
(四)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機車使用及駕乘安全。
(五)協助會員解決機車駕乘使用中所遭遇之困難或法律問題。
(六)辦理國際交流、研討會或相關活動宣導會員提升自主防衛駕駛維護觀念,並提升臺灣道路駕駛安全。
(七)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必要事宜。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皆得申請加入本會,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登錄為本會之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均享有本會提供之基本諮詢服務與參加會員大會提出會務建議之權利。
(二)有繳納入會費及按期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以下「繳費會員」稱),擁有於會員大會連署提出議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利,並享有本會提供之進階服務。

第 八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提出予理事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 九 條: 會員有故意觸犯刑事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並限期改善;如有再犯或未依期改善或有侵害他人生命或其他情節重大者,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會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權責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之意思決定機關,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議決理事會或會員依本章程規定所連署提出之議案。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等經費繳納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十)議決其他經理事會決議應經會員大會決議而提出之議案或繳費會員依本章程規定所提出之議案。

第十三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
(一)本會設置理事七人與監事五人,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之理事與監事由繳費會員於會員大會之定期會議選舉之,每位繳費會員對理事與監事之選舉各有一選舉投票權。
(三)本會理事與監事之罷免,得於會員大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由繳費會員投票表決之,每位繳費會員對理事與監事之罷免各有一罷免投票權。
(四)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期限。
(五)繳費會員可於選舉理事與監事之會員大會招集後之召開日3日前向理事會提出參選理事或監事之聲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審議會員之入會。
(二)受理會員之退會。
(三)向會員大會提出議案。
(四)議決與提出對會員之警告或停權處分。
(五)受理繳費會員依本章程規定所提出之議案。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七)受理理事、常務理事與理事長之辭職。
(八)聘免秘書長。
(九)審定工作人員之名額與職掌。
(十)擬定並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十一)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
(十二)執行辦理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之事項。
(十三)受理理事或監事之參選聲請與辦理選舉事宜。
(十四)議決報酬與車馬費之支付金額。
(十五)審定對理事長與秘書長於會務執行、活動辦理與會務費用支付之授權。
(十六)其他應辦理執行之事務。

第十五 條:常務理事
(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二)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 條: 理事長
(一)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指揮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三)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提出之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受理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要求召集會大會之臨時會議。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監事
(一)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二)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業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三)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報酬與限制
(一)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與監事不得兼任本會秘書長與工作人員。
(三)理事長之連任,以三次為限。
(四)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經會員大會議決除名通過者。
(二)經理事會議決停權處分者。
(三)被會員大會表決罷免通過者。

第廿一條: 秘書長
(一)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會務。
(二)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三)秘書長得就本會工作需求擬定工作人員需求名額與職掌組織圖,報理事長同意後向理事會提出,於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四)秘書長與工作人員之任期至每屆新任理事長選出時終止。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設置辦法於理事會通過後辦理執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直接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與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至當屆理事任期屆滿時終止。


第四章 開 會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三)臨時會議於理事會決議認為必要,或經繳費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聯署之要求,或經監事會決議要求召集時召開之;會員聯署要求或監事會要求召集臨時會議時,應同時向理事會提出議案。
(四)定期會議應於前次定期會議召開日之次年同時前後三十日內召開,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召集;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召集。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有繳費會員過半數出席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有繳費會員過半數出席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議案除由理事會提出外,另得以二十人以上之繳費會員聯署後,於召集通知前以書面送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或於召集通知後由繳費會員在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並經二十人以上之繳費會員附議後成立臨時動議。

第廿八條: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召開與決議
(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理事會或臨時監事會。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共同召集。
(三)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四)理事會與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之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得抵入會第一年之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正。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由理事會造具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未能如期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_________________

PS : 目前尚未完全定案!

這個組織很可能是第一個為機車騎士發聲的團體,將來若順利成立,還請各位騎士一定要參加,感謝捧場!

米咖 在此代為宣傳

2009/07/28 19:22
內文有沒有告知重機不要再逆向行駛
這點很重要
wallpic45 wrote:
內文有沒有告知重機不...(恕刪)

要亂請勿進來,謝謝!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wallpic45 wrote:
內文有沒有告知重機不...(恕刪)


內文應該會提到雙黃線是不可跨越及迴轉的
米咖 wrote:
轉PO重車論壇 重要...(恕刪)


若有進一部確定成立之消息再煩請樓主提供一手訊息,謝謝您!
要減少傷亡
不然沒開除會員
人數卻一直遞減
hiram017 wrote:
內文應該會提到雙黃線是不可跨越及迴轉的

這也是重點之一
米咖 wrote:
這個組織很可能是第一個為機車騎士發聲的團體,
將來若順利成立,
還請各位騎士一定要參加,感謝捧場!


推推~~~~加油

米咖 wrote:
要亂請勿進來,謝謝!...(恕刪)


請管理員將這篇先唯讀吧

米大~有黑名單功能可以禁言
前幾天在PO造反文
在想點子打文章發送就出現被依照板規8刪文的訊息

不過連章程都出現了,真的很有心啊
wallpic45 wrote:
內文有沒有告知重機不...(恕刪)

法律規定與協會章程都搞不清楚.....
你說的違規行為法律早已規定... 且不只限於重機...
你要說的應該要向政府提議... 考照學科此條必考.... 傻傻的.




章程部分我不在行... 只能說看到了~~ XD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