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駕肇事本該在刑法上視為高度的預謀殺人
台灣沒這麼做已經很不應該
依照現行規定
酒駕只罰一萬五千元到六萬元
酒駕違規繳清全部罰款後才能領回車輛
而且目前交通罰單最多可分十八期繳交已經寬鬆到很誇張
沒想到還要來個
酒駕初犯繳首期罰款即可領車

這項預計新措施等於是昭告天下
好比第一次被抓到殺人未遂者
不但不用被抓去關
只要繳輕微的第一期罰款
就可以拿回武器繼續預謀殺人
交通部路政司似乎覺得台灣每年
因為酒駕造成無辜死傷的人與破碎的家庭還不夠多
交通部不想辦法減少酒駕肇事的發生
反而積極減少酒駕違規的機會成本
還是交通部所屬公務人員認為這種措施可以減少酒駕發生來保護大眾
上這種簽的交通部經辦人員與核准主管應該通通免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