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大大好想請問一下,我的機車在去年六月被拖吊,當天領回也繳了150拖吊費也有繳罰單(但忘記多少了)結果最近又接到一張900元的罰單說是在禁止臨時停車停車處停車日期是同一天請問版上大大,這樣是正常的嗎?罰單可以罰了又罰罰了又罰嗎?剛打電話去警察局問,那警察態度有夠兇害我講不下去一整個就因為九百元罰單很不開心!!希望有大大可以幫我解答!感恩
違停2小時以上是可以連續舉發的....後來收到的可能是第一次舉發但未拖吊的罰單......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