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12月11日晚間18時10分,我們全家開著March在玉門路與西屯路三段路口,被一輛疑似無照駕駛且未二段式左轉的機車女騎士撞上(若當天有目擊者請與我聯繫),事後我發現我的車並沒有直接撞到她的車(因為我車子的左側蓋板沒有任何損傷),而是雙方在緊急剎車後,她重心不穩機車向右倒先撞到我車子的引擎蓋,接著機車又向左翻倒,而她被這一連串的連鎖反應中的機車壓傷、劃傷,但是對方及對方的家人可不這麼認為,一口咬定就是我撞她。
因為是第一次發生交通事故,事發當時我有一些慌亂,我與太太先將患者送到台中榮總,而我報警後與警察再回到事發現場處理,在急診室時,我太太還請求安排較有經驗的的醫生來協助(她是榮總護士),醫生向我們表示對方的傷勢不嚴重,只是一些皮肉擦傷及腳扭傷(無骨折),休養二至三周即可,過程中我曾多次與對方談和解的事,心想,一萬五趕快解決和解了,於是將這個數字告知對方,但這位四十多歲的中年小姐居然說和解自己不能做主,要問媽媽才可以!四十多歲的人了,還要問媽媽?我是在跟小朋友對話嗎?我當時心裡有數了,這事可能沒完沒了了。果真!
事情就這樣拖著一直到最近,我原以為對方可能就這樣算了,半年之後,這位小姐的媽媽來電說要我賠二萬多塊,我心想:請問為什麼是二萬多塊呢?對方說因為保險公司只賠了三千多,其它的他們不賠,所以要我買單。我接著回答說:我現在的經濟能力只有八千,因為整件事的責任也不能完全算在我頭上,大家都應該承擔一些,想當然爾,對方一定是不願意的,這位媽媽又說她女兒看了半年的中醫腳都看不好,又說因為腳傷無法出去找工作,言下之意指她們還沒有將工作損失算入呢。我回想起當時我們送她去醫院時,她的健保因為欠費而鎖卡,這分明就是沒工作有一段時間了嘛,又不是受傷後才失去工作的!
事發當天對方家人一直跟我們哭窮,說什麼她女兒很可憐,是單親媽媽(其實女兒很大了,在北部念書)、又說被我撞到當天剛找到工作,現在又不能去上班了,又說她剛找到工作是推拿師一個月可以賺四、五、六萬,現在工作泡湯了之類的話。當時我曾問當事人:妳是復健師?在醫院或診所工作嗎?她也支支唔唔說不出來,後來我才意會到,所謂的推拿師不是醫療復健人員,而是類似美容行業那種。當時我們也告訴她,如果因為腳傷求職受影響,等她康復了我們再介紹看護工作給她,一個月也是有四、五萬元的,應該可以幫助她改善生活。結果她居然回說:不要,我只要做推拿師其它我不做的,做看護很髒,又沒辦法每天打扮的漂漂亮亮的,我很愛漂亮的,現在我的臉有些擦傷,不知道以後會不會留疤。
我終於明白為什麼有些人長期失業,並不是沒工作做,而是挑三撿四選來選去,當然,我也終於能理解為什麼她在意臉上的小擦傷,因為她的夢想是做"推拿師",那種行業的確是需要姣好的臉旦!又過了幾天,我送醫院的診斷証明資料去她家,當時我真夠傻眼的,這位小姐與家人住透天別墅、開新車,樓下店面自家經營便利商店,很窮?哭很大?
對方的家人要我買單二萬多塊這部份讓我很難接受,對於只需要休養二至三周的小傷要花到兩萬多?隔天我打電話去問保險公司理賠的情況,保險公司業務說:這家人他印象非常深刻,拿了一堆自費項目要向保險公司請錢,但保險公司也不是慈善機構,他們僅能就該事件發生必要性且為健保給付的醫療項目申請,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認為他們有很多的申請是非必要性的治療,保險業務甚至說:依他的經驗,他認為我可不要理會他們,因為在這件事情上我方並沒有過失,但這也只是保險公司的看法,我也不會想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隨著時間一天天的過去,和解亦遙遙無期,在我心裡很不踏實的,加上對方這種不明確又感覺像敲竹槓的嘴臉也讓我有些惱火;後來我就去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我方初步分析研半可能之肇事原因欄位清楚寫著“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而她的為“在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路口未依兩段式左轉“初步看起來我方是沒有肇事責任的,但基於將事情處理圓滿,我還是打電話向對方表示,如果雙方對理賠沒交集,我們就走調解吧,後來我去申請了調解,調解當天對方居然不來,調解委員現場打電話去他們說不想來,接者幾天,我就收到法院過失傷害告訴的傳票啦,很明顯對方是想以刑逼民,不曉得對方怎麼想的,不就是要錢嘛?告我到最後還不是想要錢嗎?那跟上調解會有什麼不一樣呢?
其實我是這麼想的,賠償!可以,但我絕不是照單全收,而是依照在這個事件中雙方該付的責任比例來攤算,這也是原本我一開始願意付15,000、8,000,直到我去申請了分析表後,我認為我可能不需要理賠這樣的過程。活了38年,第一次被撞,第一次上偵察庭,面對這樣的原告,請問大家能給我什麼建議呢?
                                        
                小惡魔新聞台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