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先生您好,您於100年8月26日致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電子郵件,已轉交本局板橋分局處理。有關檢舉車輛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一案,因以下理由不予舉發為宜:
一、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查證之義務,其中包含一般經驗或論理法則。
二、 汽車駕駛人於夜間將車輛開亮後霧燈,雖有違反交通法令,基於提醒來方車輛及提高辨識度,以防制車禍發生,是案,斟酌情節輕微且有提醒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之考量,以不予舉發為適當。
三、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交通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惠請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承辦單位:交通組
聯 絡 人:巡佐楊建仁
聯絡電話:(02)2969-5597

新增另一張!可見到後霧燈特別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