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看到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3/05/08/301-2935922.htm
葉匡時說,交通部以原本今年10月通車期為檢核點,對於丸紅延宕工程,將處以每天罰款新台幣1250萬元,交通部一定會求償,並且不排除終止契約。
比對: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472&p=3840
針對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內容,高公局經徵詢專業法律意見評估後,基於尊重ETC契約規定之協調機制、政府相關權益不受影響(利用率檢核點訂為102年6月30日,且檢核標準係依據契約規定標準),高公局依約監督利用率之效果仍存在,及符合用路人公益性,故將依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將電子收費利用率檢核時間修正為102年6月30日達70%。
平平都是交通部 怎麼令人有種差別待遇的感覺呢??

遠通早違約就可以一拖再拖,檢核點一改再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