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看到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3/05/08/301-2935922.htm
葉匡時說,交通部以原本今年10月通車期為檢核點,對於丸紅延宕工程,將處以每天罰款新台幣1250萬元,交通部一定會求償,並且不排除終止契約。


比對: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472&p=3840
針對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內容,高公局經徵詢專業法律意見評估後,基於尊重ETC契約規定之協調機制、政府相關權益不受影響(利用率檢核點訂為102年6月30日,且檢核標準係依據契約規定標準),高公局依約監督利用率之效果仍存在,及符合用路人公益性,故將依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將電子收費利用率檢核時間修正為102年6月30日達70%。

平平都是交通部 怎麼令人有種差別待遇的感覺呢??
遠通早違約就可以一拖再拖,檢核點一改再改?
就是合約內容規定的不同.
另外,後者是BOT案,屬特許合約,合約內容是由雙方共同擬定,非政府單方面主導,條款內容相較之下自然會對得標廠商有利.(例如ETC案中,都會先給一段改善期,是否處罰也需召開協調委員會決定...)
這就是公司跟集團的差別

小曄曄 wrote:
中午看到新聞http...(恕刪)


因為ETC的合約中已經有替遠通開好後門了....
紅字中也是 2.2億不用開罰的原因 , 自己人在開協調會,要罰誰??


爭議之調處:

由於建置營運契約長達20年,時空之變異對雙方權利及義務之影響非目前可以預期,所以契約中有協調委員會之規劃。雙方就關於契約條款解釋、契約履行窒礙難行之解決、違約情事之認定、違約處理方式及其他對契約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議,於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前應先依契約規定之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但一方之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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