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發生車禍了
我是迴轉車(汽車)
已經等對向內車道停車讓路
外側車道當時沒車
正準備進行迴轉時發現有機車
(400cc重車時速當時預估有70~80公里,本路段線速50)
行使在內外車道的線上(當時距離預估有30~40公尺)
我當下停車給對方通過
誰知道好死不死他就給我直接撞在我的右前輪

發生事故後
他直接罵我這路段怎麼可以迴轉他是直行車右絕對的路權
咬定是我違規迴轉
(這路段又沒有禁止迴轉標示,警方也說本路段可以迴轉)
後來看駕照
對方越級駕駛
又說發生事故與駕照沒有關係
(這我納悶了,你沒有大型重車就不該騎這麼大的車阿)

現在事故重點整理大約是這樣
對方
1.超速
2.行使在快車道(應該是,撞擊點就是在快車道與慢車道的線上)
3.對方越級駕駛

我方
1.迴轉車
2.事故當下我是禁止不動的

今天我要去談和解了
我是否可以項對方要求我的修理費
對方如果對我提告過失傷害是否會成立

ps:對方只有手指擦傷,事故當下也沒有去醫院
我沒有行車記錄器,路旁的監視器也沒有辦法拍到事故點
但使我有前10公尺的監視器畫面
清楚錄到內車道停車讓道
對方機車快速通過(外車道當時只有他這麼一台車...)
之後就看到後方車輛開始放慢速度(因為發生車禍了...)
有人會說你迴轉就輸了,也確實迴轉輸很大,所以好自為之跟對方好好談和解各自負責吧!!不然交由保險理賠跟車主好好溝通吧!!
不要去走費時又費工的程序..除非能證明你100%無肇責!!像被阿婆撞那一則,樓主是100%無肇責是對方吃人夠夠所以樓主反擊............
yzk1120 wrote:
對方
1.超速
2.行使在快車道(應該是,撞擊點就是在快車道與慢車道的線上)
3.對方越級駕駛

我方
1.迴轉車
2.事故當下我是禁止不動的


對方:超速 沒有國家級測速器 所以無法證明
快車道 機車本來就可以走
越級駕駛 罰金1800元 不過不會列入這次的車禍原因(這就是台灣)

大大:迴轉車 路權比較小 註定是輸面大
禁止不動 可以拉回一些賠償比例

沒有駕照跟肇事因果有關係的國家 我知道的是美國
發生車禍的第一個步驟 跟對方要求看駕照
沒有駕照者 就不用比路權了
再來路權小的拿出保險公司的連絡資料
這樣就完成了整個小車禍事件處理
這是最容易出事的劇本
左轉時,對向內側車停下來,會擋住看到外側車道的來車
(轉彎車又急著要轉過去...)
yzk1120 wrote:
已經等對向內車道停車讓路

有網友分享在國外考駕照的經驗,該讓而不讓,不該讓而讓,都是要扣分的

轉彎車有義務讓直行車,內側車道直行車願意讓你,不代表外側車道直行車有義務讓你
外側車道當時沒車
正準備進行迴轉時發現有機車

外側車道有車,只是樓主沒看到
(沒看到可能是樓主的疏忽、被對向的內側車擋住,也可能是對向車真的有超速)
yzk1120 wrote:
對方
1.超速
2.行使在快車道(應該是,撞擊點就是在快車道與慢車道的線上)
3.對方越級駕駛

1. 超速,如何證明?各說各話?
2. 400cc重機本來就應該行駛快車道
  (對方可以解釋因為閃避迴轉車,所以撞擊點在快慢車道間)
3. 越級駕駛=/=無照;就算無照,也要看事故實際上的因果關係
  (比如:無照駕駛綠燈通行 vs 有照駕駛闖紅燈,事故是闖紅燈的有照駕駛責任比較大)
我方
1.迴轉車
2.事故當下我是禁止不動的

1. 沒有禁止迴轉,但轉彎車還是有禮讓直行車的義務
2. 雖然靜止不動,有沒有佔用對方正常直行的路線?
依照版上的說法是

1.你說他超速請自行舉證
2.人家是黃牌,又或者該車道沒禁行機車,在線上也沒甚麼,閃避時誰會在意最後落在甚麼點上
3.沒駕照只是違規,政府單位會去罰他錢

迴轉真的要快狠準
對方車速快很難舉證
上一秒確定沒車,可是對方超速,下一秒就衝過來,衰的還是自己,誰叫你要迴轉

"撞擊點就是在快車道與慢車道的線上"
這不是代表了你的車至少橫跨了兩個車道?
看起來是你的反應過慢,處置失當喔

yzk1120 wrote:
1.超速
2.行使在快車道(應該是,撞擊點就是在快車道與慢車道的線上)
3.對方越級駕駛
看各位的說詞有以下疑問
1.對方直行車有絕對路權,所以他沒有所謂的因注意而為注意問題??
2.超速使他反應不及但是過失仍屬我方100% ??
3.我表達不清我並非反應不及,當我發現對方車輛時他離我大約還有30~40公尺(本路口很大),當下停車給他通過,大保剛好在中線上(撞擊點就在此),而且轉彎路徑並非會橫跨兩個車道
4.超速問題對方當下已經跟我與警方承認時速70以上(本路段50)
5.內側車道有名文寫著禁機車行,250以上機車仍可行使??

感覺就各位所述
我仍屬100%過失責任囉...

yzk1120 wrote:
我是迴轉車(汽車)
...(恕刪)


除非有天大而明確的原因

否則

100%肇責!!!!!
之前坐朋友的車,從路邊的停車格準備出來,
打了方向燈,車頭轉一點點出去停住等後方車輛通過,
結果一輛計程車直接過來擦到左方車頭一點點,
朋友的方向燈掉了,計程車則是輕微刮傷,連漆都沒掉,
計程車司機逮到機會找了保險公司,我們也找警察來,
司機要求3天的營業損失以及烤漆賠償,
結果送鑑定我方100%肇責,理由就是侵犯直行車輛路權,
賠了4千多,這才夠嘔吧。

tansywen wrote:
之前坐朋友的車,從路...(恕刪)


唉看大家這樣講
我似乎就是100%責任
對方所有的違規都不成立因果
對方只要拿一句侵犯用路權就幹掉我了...

yzk1120 wrote:
看各位的說詞有以下疑問
1.對方直行車有絕對路權,所以他沒有所謂的因注意而為注意問題??
2.超速使他反應不及但是過失仍屬我方100% ??
3.我表達不清我並非反應不及,當我發現對方車輛時他離我大約還有30~40公尺(本路口很大),當下停車給他通過,大保剛好在中線上(撞擊點就在此),而且轉彎路徑並非會橫跨兩個車道
4.超速問題對方當下已經跟我與警方承認時速70以上(本路段50)
5.內側車道有名文寫著禁機車行,250以上機車仍可行使??

感覺就各位所述
我仍屬100%過失責任囉...


1、2、4項 要看對方怎麼筆錄 or看影片

第5項 就算有禁行機車道 輕型機車仍可以行使 只是另外算罰單(跟無照駕駛一樣)
但還是有路權 這就是台灣交通法規
更何況對方的車型 本來就有路權了

第3點 說的再詳細 還是跟路權無關 ^^"

台灣很少有百分百的過失責任 通常都會雙方要擔一部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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