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發生車禍了
我是迴轉車(汽車)
已經等對向內車道停車讓路
外側車道當時沒車
正準備進行迴轉時發現有機車
(400cc重車時速當時預估有70~80公里,本路段線速50)
行使在內外車道的線上(當時距離預估有30~40公尺)
我當下停車給對方通過
誰知道好死不死他就給我直接撞在我的右前輪
發生事故後
他直接罵我這路段怎麼可以迴轉他是直行車右絕對的路權
咬定是我違規迴轉
(這路段又沒有禁止迴轉標示,警方也說本路段可以迴轉)
後來看駕照
對方越級駕駛
又說發生事故與駕照沒有關係
(這我納悶了,你沒有大型重車就不該騎這麼大的車阿)
現在事故重點整理大約是這樣
對方
1.超速
2.行使在快車道(應該是,撞擊點就是在快車道與慢車道的線上)
3.對方越級駕駛
我方
1.迴轉車
2.事故當下我是禁止不動的
今天我要去談和解了
我是否可以項對方要求我的修理費
對方如果對我提告過失傷害是否會成立
ps:對方只有手指擦傷,事故當下也沒有去醫院
我沒有行車記錄器,路旁的監視器也沒有辦法拍到事故點
但使我有前10公尺的監視器畫面
清楚錄到內車道停車讓道
對方機車快速通過(外車道當時只有他這麼一台車...)
之後就看到後方車輛開始放慢速度(因為發生車禍了...)
左轉時,對向內側車停下來,會擋住看到外側車道的來車
(轉彎車又急著要轉過去...)
yzk1120 wrote:
已經等對向內車道停車讓路
有網友分享在國外考駕照的經驗,該讓而不讓,不該讓而讓,都是要扣分的
轉彎車有義務讓直行車,內側車道直行車願意讓你,不代表外側車道直行車有義務讓你
外側車道當時沒車
正準備進行迴轉時發現有機車
外側車道有車,只是樓主沒看到
(沒看到可能是樓主的疏忽、被對向的內側車擋住,也可能是對向車真的有超速)
yzk1120 wrote:
對方
1.超速
2.行使在快車道(應該是,撞擊點就是在快車道與慢車道的線上)
3.對方越級駕駛
1. 超速,如何證明?各說各話?
2. 400cc重機本來就應該行駛快車道
(對方可以解釋因為閃避迴轉車,所以撞擊點在快慢車道間)
3. 越級駕駛=/=無照;就算無照,也要看事故實際上的因果關係
(比如:無照駕駛綠燈通行 vs 有照駕駛闖紅燈,事故是闖紅燈的有照駕駛責任比較大)
我方
1.迴轉車
2.事故當下我是禁止不動的
1. 沒有禁止迴轉,但轉彎車還是有禮讓直行車的義務
2. 雖然靜止不動,有沒有佔用對方正常直行的路線?
yzk1120 wrote:
看各位的說詞有以下疑問
1.對方直行車有絕對路權,所以他沒有所謂的因注意而為注意問題??
2.超速使他反應不及但是過失仍屬我方100% ??
3.我表達不清我並非反應不及,當我發現對方車輛時他離我大約還有30~40公尺(本路口很大),當下停車給他通過,大保剛好在中線上(撞擊點就在此),而且轉彎路徑並非會橫跨兩個車道
4.超速問題對方當下已經跟我與警方承認時速70以上(本路段50)
5.內側車道有名文寫著禁機車行,250以上機車仍可行使??
感覺就各位所述
我仍屬100%過失責任囉...
1、2、4項 要看對方怎麼筆錄 or看影片
第5項 就算有禁行機車道 輕型機車仍可以行使 只是另外算罰單(跟無照駕駛一樣)
但還是有路權 這就是台灣交通法規
更何況對方的車型 本來就有路權了
第3點 說的再詳細 還是跟路權無關 ^^"
台灣很少有百分百的過失責任 通常都會雙方要擔一部分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