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安安
老婆跟小孩三月份出車禍受傷至今已經三個多月了…
對方沒強制險又不肯負責…
所以當中雜七雜八的事情像是車禍筆錄*2,現場圖*2,初判表*2,調解會*3,補資料*2,提告筆錄*2…
因為也沒有類似的經驗…又碰到一個快退休隨便處理的員警…整個流程下來很不順利!
但終於也到了偵查庭的階段了。
前天老婆收到法院的傳票,6/25(下星期二)要開偵查庭…
但老婆膽小會怕…才二歲的小孩應該不需要帶去吧@@
所以請問有沒有人知道偵查庭開庭時老公或其他親人可以陪同一起出庭?
感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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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25: 補上最後處理結果(在24樓)給大家參考
因為傳票直接寄回老家,沒在身邊也沒辦法打電話去問。
網路上找到的資料也很亂,裡面提到大部份都是被告,(註一)
原告的部份比較少,所以也搞不清楚狀況,經yanyu大大解惑看起來只能讓老婆單獨面對了

唯一能做的就是幫忙整理"題庫"讓她比較不會緊張。
等開完偵察庭後再將結果跟大家報告。

註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關調查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第二項前段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可以請律師充任辯護人陪同出庭應訊,同時這也是辯護人的在場權與陳述權。此外,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除被告及辯護人外,任何人未經檢察官傳訊,均不得在開庭時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