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今天早上(2013.07.08 AM 10:15左右 )
行經竹北市,頭前溪橋往北方向,接興隆路口
騎車直行時,一台汽車突然從中間車道右轉興隆路,
直接從中間車道繞過在右轉車道等待右轉的車輛,
就這樣看也沒看就右轉,
導致我朋友來不及反應,煞車加雷殘,
頭部撞到對方右後輪,
因為車子沒有碰撞,所以他當下沒有立刻處理,
對方也只看了一下,就離開了,
我現在想帶他先去驗傷+備案!
請問有沒有早上有行經該路段的好心人可以幫忙提供影片?
感謝!
「 ^ |
車 | |
| | | | | 右 * 機 |
| 分 | | | | * |
| | | | | 轉 * 車 |
| 隔 | | | | * |
| | | | | 車 * 專 |
| 島 | | | | * |
| | | | | 道 * 用 |
下列資訊先提供給你朋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0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例如肇事逃逸)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例如失竊車肇事)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例如農用車、拼裝車肇事)
我方找不到肇事者, 我方仍然可以申請強制險之相關理賠.
** 強制險醫療部份的賠償範圍,包含如下 **
a.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b.往來醫院門的交通費用
c.住院病房費每日1500元
d.看護費用 每日1200元 最多 30 日
e.輔助器材 上限2萬
f.上述之限額為 20萬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
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
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
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
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交通事故的肇事人為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與其它相關之人
(如行人、道路養護單位)。不以與被害人有直接碰撞為必要。
只是,行人、道路養護單位等,
非屬使用道路之動力交通工具,沒有強制投保責任險的規定。
所以,無關財團法人特別補償基金之理賠。(只再說明"因果關係")
以上資訊提供
有進一步的問題, 再詢問或直接來信.
平安順利
好爸爸與帥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