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在五月時於上班途中行經湖口附近,
因為看到跑馬燈上寫著開放路肩,
所以走了路肩,
被民眾拍到後舉發,
七月初才收到罰單,
當然行車記錄器的影像全沒了!

民眾拍到照片的時間顯示8:02分,
我先打電話到國道工務所去問,
對方回答8:07分開始開放路肩,
我又打電話去國道楊梅所詢問,
警員說當天早上八點後是確實有開放。

所以我們就到監理站去申訴,
質疑民眾拍照的機器未經檢驗,
如何證明時間是正確的?
我們確實是依照跑馬燈上面的指示行駛。

但是昨天收到該警員的公文回覆,
經查證民眾檢舉時間正確性,
仍依法開罰。

請問這樣再去申訴會有機會成功嗎?

第二段的申訴要寄申訴書去法院,
程序該如何辦理呢?
文章關鍵字
seagirl605 wrote:
先生在五月時於上班途...(恕刪)

成不成功誰也說不準,案件是由法院裁判,
提救濟就有機會撤銷罰單。

拿著監理所作成之裁決書,
於30日內向新竹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救濟,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被告為原處分機關,
審級為3級2審,另繳交裁判費300元。

有一點很好奇,被處分人拿到要式行政處分,
都不看教示制度之記載內容嗎?

Snoppy911 wrote:
我又打電話去國道楊梅所詢問,
警員說當天早上八點後是確實有開放。


先把這個變成書面記錄再說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你很難去舉證對方行車記錄器時間錯誤
不如你舉證0800以後就可以行駛路肩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我教你好了,因為我有檢舉過而被退件的

因為要不要開單,真的是看警察

檢舉失敗的回覆如下:

三、次查,現今民眾權益意識普遍高漲,本隊曾有舉發槽化線停車違規後,面臨當事人以車輛故障為由,連續申訴達11次之案例,此外,法院在審理是類交通違規案件時,亦採取嚴格證明之原則,例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54號判決為例,檢舉人檢附行車錄影檢舉7-9時開放路肩時間外違規行駛路肩,惟法院對檢舉影片9時16分之時間,質疑有無檢驗紀錄?有無每日校正?等等諸多挑剔,終以「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之判決在卷可稽。再者,上級亦一再要求本隊要加強製單品質,因此,本隊進行交通違規之調查,為免除舉發錯誤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違規之認定亦係採嚴格證據主義,您所提供之證據若無法達成行政決定所必要之確信,將來在法庭上會有產生敗訴之可能(要負擔訴訟費及懲處員警),故以不予舉發為宜。綜上,若本案違規證據能顯示出車輛進入槽化線暫停後,旋即駛離,足可排除故障之可能,本隊當應依法舉發,但如果在過程要件上核有瑕疵時,則本隊實不宜冒然製單舉發,希望您能諒解。

你可以主張這二點

質疑有無檢驗紀錄?有無每日校正?

因為我檢舉16分都可以被退件了

你那個才差不到10分鐘,拜託,測速都會有誤差了,怎麼可能時間不會有誤差

除非檢舉的那個路最是完全禁止行駛路間,沒有開放時段的問題,才會百分百檢舉成功

還有你聽那個員警在虎爛,那有開放路肩時段是有x點7分的這種,都是整點或是30分的

加油,也許你遇到這種處理的員警,那就省3000了

雖然很討厭違規的人,但是亂開單的員警也是一堆
那段路就是被罵慘了,前陣子做塊固定牌子,每早7點開放到10點,假日開放到13點

吳小胖1229 wrote:
我教你好了,因為我有...(恕刪)


真是感謝你!
老公一向是遵守規定的人,
有看到跑馬燈才會走路肩,
但是要我們舉證真的太難,
苦無方法可以申訴,
謝謝你!
加油~~~~~
第二次是向法院提訴
希望你能成功
seagirl605 wrote:
真是感謝你!老公一向...(恕刪)

交通裁決事件負舉證責任為被告機關,
茲證明被處分人違規有無,當然被處分人
亦可舉證陳述對本身有利之證明。
我最近也才收到一張5月份罰單,情況跟你先生一模一樣,民眾拍到的時間是8:04,當天開放路肩是8:10.
員警告訴我,檢舉人是具名檢舉,因為他們提供的資料可信度高,因為相信檢舉人舉發的時間無誤. 我同事也有好幾個人在這路段收到罰單,有人認賠繳錢,有人也還在申訴.

我們互相加油,希望能夠成功申訴撤銷罰單.
這就是台灣人開車很可悲的下場--每個人都要裝行車記錄器---自保用...外加檢舉用..

這問題行車記錄器po網氾濫後,我就想過這問題,"開放路肩行駛"會有爭議
但有行車記錄愛檢舉的人可不這麼認為
他認為你走路肩...檢舉...
你怎麼反駁? 和樓主一樣,對時間,申訴,找證據,算了繳錢? 勞民又傷財,人民又產生對立..
所以不管開不開放路肩燈亮,我都不會走的,現在台灣的人心可不這麼白了..

真是很可悲的現象,但好像大家都不去重視這問題,規範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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