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在五月時於上班途中行經湖口附近,
因為看到跑馬燈上寫著開放路肩,
所以走了路肩,
被民眾拍到後舉發,
七月初才收到罰單,
當然行車記錄器的影像全沒了!
民眾拍到照片的時間顯示8:02分,
我先打電話到國道工務所去問,
對方回答8:07分開始開放路肩,
我又打電話去國道楊梅所詢問,
警員說當天早上八點後是確實有開放。
所以我們就到監理站去申訴,
質疑民眾拍照的機器未經檢驗,
如何證明時間是正確的?
我們確實是依照跑馬燈上面的指示行駛。
但是昨天收到該警員的公文回覆,
經查證民眾檢舉時間正確性,
仍依法開罰。
請問這樣再去申訴會有機會成功嗎?
第二段的申訴要寄申訴書去法院,
程序該如何辦理呢?
因為要不要開單,真的是看警察
檢舉失敗的回覆如下:
三、次查,現今民眾權益意識普遍高漲,本隊曾有舉發槽化線停車違規後,面臨當事人以車輛故障為由,連續申訴達11次之案例,此外,法院在審理是類交通違規案件時,亦採取嚴格證明之原則,例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54號判決為例,檢舉人檢附行車錄影檢舉7-9時開放路肩時間外違規行駛路肩,惟法院對檢舉影片9時16分之時間,質疑有無檢驗紀錄?有無每日校正?等等諸多挑剔,終以「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之判決在卷可稽。再者,上級亦一再要求本隊要加強製單品質,因此,本隊進行交通違規之調查,為免除舉發錯誤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違規之認定亦係採嚴格證據主義,您所提供之證據若無法達成行政決定所必要之確信,將來在法庭上會有產生敗訴之可能(要負擔訴訟費及懲處員警),故以不予舉發為宜。綜上,若本案違規證據能顯示出車輛進入槽化線暫停後,旋即駛離,足可排除故障之可能,本隊當應依法舉發,但如果在過程要件上核有瑕疵時,則本隊實不宜冒然製單舉發,希望您能諒解。
你可以主張這二點
質疑有無檢驗紀錄?有無每日校正?
因為我檢舉16分都可以被退件了
你那個才差不到10分鐘,拜託,測速都會有誤差了,怎麼可能時間不會有誤差
除非檢舉的那個路最是完全禁止行駛路間,沒有開放時段的問題,才會百分百檢舉成功
還有你聽那個員警在虎爛,那有開放路肩時段是有x點7分的這種,都是整點或是30分的
加油,也許你遇到這種處理的員警,那就省3000了
雖然很討厭違規的人,但是亂開單的員警也是一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