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年10月04日
地點:新北市三重區中山高架道路三重中正南路匝道(往臺北市方向)
時程:從[新莊思源路]匝道上來塞車至[三重中正北路]匝道超過30分鐘
呈上所言,依據下圖所示,這樣可以向新北市交通大隊檢舉嗎?
【圖片】




【影片】
【備註】
1. 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
2. 事故發生後未依規定設立三角架。
3. 未持粉筆先行定位然後移置車輛。
4. 事故發生後無所事事,毫無作為,任憑後方塞車。
5. 嚴重浪費社會資源/時間等成本,上班/約會/行程遲到。
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強調】
1. 於車禍後方放置三角架,警示後方來車注意,是很基本的要求,一點都不過份。
2. 我車上會準備粉筆及相機,定位完拍完照會把車輛移置空曠路旁,避免塞車。
我要強調的就是以上兩點,現場看到的駕駛無所事事只會在那邊發呆,根本毫無作為,這是我們現代公民應有的態度與水準嗎?還虧政府宣導多年要在車上準備粉筆及相機,真正付諸實行的有幾個?
對啦!塞車是你家在塞,堵車是你家在堵,遲到也是你家的事,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個車禍沒有人員傷亡,只是單純的A3事故,然後大家要跟著他們一起堵車,這不叫「害群之馬」叫什麼?將心比心會很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