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的行車糾紛 這種情況到底是誰對誰錯阿?

剛剛看到的連結

這種狀況對錯的責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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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認為機車的問題啦 不知道各位大哥覺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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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近兩年才對逼車行為立法.看臺灣對交通無感程度嚴重

右方機車鑽來前頭.左方機車也鑽來前頭.被人叭.逼車被撞又再那邊喊什麼"3小"

以前這樣玩是沒法條可治.影片那時間也沒辦法套用43條

是帥哥請按1,是美女請按2,都不是請按3 wrote:
剛剛看到的連結這種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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