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近兩年才對逼車行為立法.看臺灣對交通無感程度嚴重右方機車鑽來前頭.左方機車也鑽來前頭.被人叭.逼車被撞又再那邊喊什麼"3小"以前這樣玩是沒法條可治.影片那時間也沒辦法套用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