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路邊(不打方向燈)直接硬進車流 用哪條法令檢舉?

今天遇到一台車直接從路邊硬擠進來車流

有打燈就算了, 重點是不打燈 而且還從連貫的車陣中...

想檢舉, 不知道這條要用哪條去寫信檢舉告發?
e-tron wrote:今天遇到一台真的很賭爛的車 直接從路邊...(恕刪)

不是你想罰他那一條,就罰那一條
42條最常見的就是前後霧燈
你敘述的情況來看,48-1-1是一定有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我是嘎嘎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


感謝回覆 應該只能送他600罰單了
600元罰單就會讓這樣的人氣得跳腳、印象深刻了
交通改善靠您我,加油~
我是嘎嘎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七、起駛前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這篇有專業板友告知用哪條舉發後 我就送檢舉了

昨天晚上收到高雄市警政信箱回覆 (大概一周時間)


回覆如下




順便附上違規照片




再硬擠阿! 600紅包送你!

另外附註一下: 車牌並不屬於隱私權及個資法保護範圍內, 正義魔人就別來嘴砲了
樓主做得好,這種糟糕的駕駛很多,真的該用罰單來教育.
ooxx
小弟親眼看過機車騎士“故意”去撞這種車的,
不是貪財的那種哦,小弟在後方整個過程看的很清楚
騎士先是嚇到減速,到快停時,灌油門故意撞違規車輛,然後停下來要汽車駕駛下車…
小弟雖然被堵在後面看戲,但絲毫都不生氣,如果汽車駕駛敢下車動粗,小弟一定站在正義的機車騎士那一方,補個幾腳也爽!
車頭出來就無敵了,碰到鬼了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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