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嘎嘎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這篇有專業板友告知用哪條舉發後 我就送檢舉了昨天晚上收到高雄市警政信箱回覆 (大概一周時間)回覆如下順便附上違規照片再硬擠阿! 600紅包送你!另外附註一下: 車牌並不屬於隱私權及個資法保護範圍內, 正義魔人就別來嘴砲了
小弟親眼看過機車騎士“故意”去撞這種車的,不是貪財的那種哦,小弟在後方整個過程看的很清楚騎士先是嚇到減速,到快停時,灌油門故意撞違規車輛,然後停下來要汽車駕駛下車…小弟雖然被堵在後面看戲,但絲毫都不生氣,如果汽車駕駛敢下車動粗,小弟一定站在正義的機車騎士那一方,補個幾腳也爽!車頭出來就無敵了,碰到鬼了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