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每天都可以在各大媒體上看到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 , 造成幾個家庭破裂之類的新聞 ,
為什麼還是以過失殺人這種刑度去求刑 ,
立委諸公到底在做什麼 ? 為什麼不修這種法 ?
喝了酒還把兇器開上路 , 根本就可以預知殺人之故意 .
為什麼不可以以故意殺人罪求刑 ?
尤其看到一些累犯一臉不在乎的樣子 ,
酒駕肇事逃逸被抓回來 (就算有人死亡) ,
檢察官還不是輕易的以區區幾萬元就交保 ,
這對受害的家屬情何以堪 !
難道要等到這些顢頇的政客跟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務人員 ,
自己或親近的人真的受害才會開始痛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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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的報導
警方請求地檢署聲請預防性羈押,但苗栗檢方昨天裁定5萬元交保,黃因付不出保釋金,最後責付給家屬。
(沒錢也可以用力撞 , 這不是有錢人的專利)
苗栗地檢署表示,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要件定得很嚴格,必須符合最輕本刑5年以上,或有串證、逃亡之虞,酒後駕車致人於傷,本刑是6個月以下,致人於死,本刑是2年以下,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徒刑除非是無法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否則不能羈押,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檢方不能違法。
如果各位親近的家人受到如此傷害 , 請問會有何感想 , 試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