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各位大大以下幾點:
1.因我劃押的那張罰單是寫"後車燈損壞故障不亮",但上監理站查卻是寫"頭燈外之燈光不予修復" =.=,哇例,意思好像完全不一樣 吧。
2."第16條第1項第2款"不予修復,是指明知壞掉,故意不修理吧? 因為電子零件什麼時候要壞誰知道,況且是後車燈,總不能邊騎摩拖車邊看後面吧,如果剛好遇到警察,又剛好壞掉呢?又或者知道壞掉,剛好要去維修,然後剛好遇到警察,警方該如何判定事主是故意不修復的。
3.我罰單到期日是1月27日,但我是1月14號提出申訴,因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收到栽決書,及二天前我才上監理站的網站查詢狀態,但都還是取消狀態,為何今天上去查,顯示的到期日一樣是1月27日,不是會延嗎?況且為何$900會變成$1000,難不成申訴要另收 $100手續費?
雖然金額不是很高,但是想到無故要繳這筆莫明其妙的錢給政府,整個起毛雞就超不爽的,該我犯的,我一定認但是這筆......................,請客位給小弟個意見。
註:盤查的過程中,小弟非常的配合,很多改很大的,都沒在抓,卻偏偏拿莫明奇妙的善良老百姓開刀。
更新回覆:
感謝各位的指教,說實在的我並沒有想要硬凹什麼,且我沒跟員警有所爭辯反且是超級配合,雖然有跟員警強調,"我真的不知什麼時候燈壞掉,而且口氣都超好,開單的員警還頻頻跟我說對不起,而離開前我也一直頻頻跟員警道謝,並且跟他說很感謝他的告知,知道燈不亮當然是隔天馬上進場,只是跟我情況跟機車行老闆講時,他還滿傻眼的,我就是因為這樣,才又向朋友和同事請教,結果大家回答都很一致,"勸導",嘍勸不聽才開罰,當然我也知道後車燈不亮是事實,只是我想理解的是以下幾點:
1.有板友說,"不予修復" 通 "故障不亮",意思是說,預謀or故意 與 不知情or非故意,也是相通的囉? "不予"= 故意,是很死的義詞,但故障不亮,這義詞就有很多,因為罰條上是寫"不予",講白就是明知故犯,如果是針對罰條上的"不予"義詞來開罰,開罰人員是以何種規格來衡量,那他當初就直接在我罰單上寫,不予修復就好了不是嗎?法條這東西不是寫得很死。
2.機車只驗排氣管是沒錯,只是當時我不知那位員警為這說,"燈壞掉驗車也會過",這句話是那位警官說的,為何這麼說我也不知。
3.本來$900的罰款為何會變成$1000 ?
我也知燈不亮是事實,事實就是事實,只是我是上來討解答,非討拍的,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