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紅色為我方牽單車,白色為對方綠燈起步動線
官員說因為法規規定:
1、穿越道路時僅藉人力推動可視作行人。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
所以認定我方應走紅磚人行道,所以無路權,為肇事主因。
官員都還沒問過我是那個動線,
就說影片中穿越道路時,即進入慢車道瞬間為全紅2秒時段,涉及闖紅燈
但官員不敢文書上寫明違反闖紅燈法條,只是不斷用影射的方式寫在文書上,
最後推論,說是因此才導致幹道慢車道的機車起步在綠燈起步時撞到。
既用"穿越道路"時的牽車狀態認定為行人,
怎可利用上述認定行人後,反要求不準"穿越道路",所以沒有路權?
上面藍色、綠色動線
A、綠色動線穿越停止線時為綠燈,算闖紅燈嗎?
B、藍色動線走在支道斑馬線及進入慢車道算闖紅燈,但在幹道綠燈進入幹道直行有違法嗎?
要是幹道紅燈時進入幹道,要等斑馬線沒行人才能右轉,還要擔心被後車撞。
藍色跟綠色與車禍應無相當因果關係,應不能算肇因吧?
紅色部份,是同車道同方向,且所剩空間無法超車,
另外後車應違反下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 不能迫近…
而非同條第3項的應注意未注意吧?官員只會千篇一律用"應注意未注意"
還有89條起駛前,103條 不能撞穿越行人,卻故意講話中全都不提,
連條文我都全都唸給官員了,官員只會沉默,也不寫。
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