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晚間將車停在家樓下的騎樓,(已確定該路段騎樓可停車)
要去牽車時發現,車子被移到騎樓前的人行道上......
沒因為這樣被開單......
但是牽車時當天(2/25)全天一直都下著雨,我的安全帽掛在車箱外(因為放不下)
發現時整個安全帽內裡全溼…還倒得出水來

騎樓的店家有在地上貼膠帶,通常大家都很識趣的不會將車停到有貼膠帶的方塊內,
我也很確定沒有將車停到有貼膠帶的格子裡,
當天有詢問店家,店家表示他們來的時候那個地方是空的
(店家的車停在我停的位子上....)

請問各位大神,有辦法抓得到是哪個人這麼惡劣將別人的車移去淋雨嗎??
有先爬文,似乎也沒辦法要求那個人賠償什麼.....
類似的狀況是否僅能道德勸說??
文章關鍵字
小捲1017 wrote:
2/24晚間將車停...(恕刪)

有 ~ 機車格只要"多一格" 就沒有人會移別人的車

只要將Ubike全面取消 改劃機車格 將可以多出上萬個車位 有效解決停車問題 ~

小捲1017 wrote:
2/24晚間將車停...(恕刪)


下次停車先拍照

錄影更好

要有日期顯示
小捲1017 wrote:
2/24晚間將車停...(恕刪)

亂移別人車應該有涉及強制罪 ~
感謝以上大神回,所以如果有拍照或錄影,之後去牽車發現被亂移,可以請警察處理囉?

剛剛去查了強制罪的相關內容如下: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諸如:猛扣電話,使人無法正常接聽電話,影響正常作息又無法不接聽擾人的騷擾電話,逼迫被害人做本無義務的事情,如向人潑水至使人不得不無義務清洗衣服,在當事人無同意的情況下將他人機車牽制他處,使被害人浪費時日尋找機車。無違規的情況,警方強制到分局協助調查等等,都可能觸犯該條法律。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或至地方法院地檢署法警室填寫自訴單,法警會引導至內勤檢察官接受你的自訴。
報案的同時必須準備被害的相關證據及證物甚至人證,除了製作筆錄之外,最好書寫陳述狀,將事實理由詳實書寫,以補製作筆錄不足的部份,如此才能有效控制訴訟成果。由於強制罪的成立對於加害人負有刑責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責任,因此證人(需有兩人)非常重要,如果有錄影錄音為佐證,則可省下舉證的麻煩。
若是需要現?錄音,應該告知相對人要開始錄音,如此的錄音始得為有效的證物,否則違法的證物是不可為證據的,甚或觸犯隱私權。
當然言語上如果帶有恐嚇的字眼強迫,那又是另一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範疇。

來源:http://xahtarctzikeos.pixnet.net/blog/post/48891744-%E5%BC%B7%E5%88%B6%E7%BD%AA%EF%BC%8C%E5%88%91%E6%B3%95%E7%AC%AC304%E6%A2%9D%E7%9A%84%E6%A7%8B%E6%88%90%E8%A6%81%E4%BB%B6~
不要立中柱,改立側柱,鎖龍頭、鎖住後輪,可以增加搬運的難度

有解

戒掉騎車的習慣就沒有車會被移了
改騎檔車 停車入3檔

大部分人應該都動不了
哈哈~~
大家好有梗
騎檔車或許也是一條路!!
會騎車通勤是因為家裡那邊到公司的交通工具沒有很方便,
所以長年都騎車,開車的話吃不消~~

有想過機車上裝行車記錄器,但是怕被偷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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