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回應,感謝眾人的智慧,讓我智識從一個臭皮匠變成諸葛亮了。
以後也會樂於幫網友回應一起增長智慧
因為最近在處理一件,牽單車順著綠燈幹道直行時,遇到斑馬線頭違停車輛,
牽單車閃避過後,被同車道同向後車起駛撞上的車禍
我很氣牽單車閃過斑馬線頭違停車輛被撞還被判肇事主因,
才會用偏激的方式發本文說想踏過違停車輛,現在我明白那是不對的,望請見諒!
參考另一文連結: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078726&p=1#63494416
下面是叫授官員的見解及判定:
前方同慢車道直行牽單車,所涉法條(已確定於文書全部就這2條):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
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叫授官員見解:以牽行單車穿越道路時,可視為行人,
因此應按上條走人行道,不可穿越道路。
縱使聲稱身體強健,牽出路口即會騎上單車,在未騎上前都是行人,違反上條。
紅磚人行道寬2.5米(含靠建物灰色有點斜度水溝蓋),
雖然警方照片中顯示該路角停滿數台違停機車,
機車停下後所剩空間約50公分,不足人體加單車80公分牽行最小寬度。
但違停車輛,可能路角車禍後來看熱鬧停下的,不代表車禍當時不能通紅磚道。
警方照片中違停車輛有逐漸跑掉的情形,不確定是否違停車輛害怕涉肇責而會跑掉。
第134條6款
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
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叫授官員見解:穿越道路已經違法了,何況穿越道路還要讓直行車
縱始你已直行6秒,也是違反未看清左右來車這條。
後車對前車並無煞車義務,只能算應注意未注意的肇事次因。
影片中後方車輛起駛後對前車撞擊速度已供稱為40公里,雖達該慢車道限速的上限。
這只是後車的口頭的供詞,也不代表後車經過路口沒減速。
按物理學論斷起步後應只有加速未作任何煞車,那也只是推論,
影片只照到撞擊點前10公尺過程,更前面對方只說起駛沒說在那裡起駛,
過程中是否只作加速,光憑供詞40公里,難以物理法則確定。
雖影片不到1秒就經過了10公尺,但原影片應每秒應有30格,本影片經警方翻拍此撞擊過程剩十幾格,
代表影片失真,不能以之估算車速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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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方同慢車道路口起駛機車所涉法條:(確定於文書的只有94條3項 應注意未注意"前方路況"
第89條7款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叫授官員見解:後方撞人機車起駛時說有看路,接著可能看別的地方不代表違反上條。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叫授官員見解:看影片雖有另位官員說後腳還沒踏出,但我仍看不清楚為由不適用上條。
第94條
第1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叫授官員說:這種情形都算94條第3款即可(最有名的應注意未注意)
而本案撞人車輛已表示完全沒有想要超車的意思,這不叫迫近、所以不適用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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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下面3個情境,我可以接走上車頂,或是我會單車特技,可以直接騎上車頂嗎?
有違反什麼法令,或會被告求償成功嗎?
理由是不想走近快車道,因為台灣快車道車子都講究路權,
不想被直行不看路的三寶在補妝時,撞成殘廢,還求償無門。
1、騎單車的幹道路邊慢車道,被汽車違停斜插或併排佔滿時。
2、走在10米寬雙向路,沒有人行道的路邊,路邊不能停車卻停有違停汽車。
3、走紅磚人行道上,有汽車橫插,整個阻礙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