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回覆的各位大大
事情已解決在去年解決,互相賠償,傷者為大,祝大家平安。小心開車。
syuso wrote:
車禍發生日期:106...(恕刪)
1.基本上是後車撞前車,從你的敘述來看沒有錯
2.後車撞前車不一定無肇責,只能說你非主要過失方
3.調解不一定要去,反正真的上法院法官會要求你們再調解一次
4.記得去找警察複製行車紀錄器的副本,法律上警察可以先扣押行車紀錄器,但不能阻止你製作副本
5.若你的車超過五年,你能拿到的修車費為 零件一折+七面與修車工前+汽車因為修車損失的二手價錢(這要申請鑑定)
所以結論就是
1.去拿行車紀錄器的副本,保全證據
2.等對方告你過失傷害
3.若只有輕微挫傷,就算法官認定你有疏失,罰幾萬塊而已
4.打民事庭申請民事賠償
結論就是,你得讓對方知道,告你只會拿得更少賠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