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年五月發生車禍。。。(以下文長,誤罵,純求助)
晚上出門找房東在一條小路口 打左轉方向要直接左轉 到路口時發現小路口有二段式轉彎區
於是滑行至二段式轉彎區並手動準備取消方向燈之際(滑行表速速不到15,有店家門口監視器)
遭後車機車追撞,小第連人帶車飛出去門牙與車頭全毀,後續醫療費幾十萬。
後車辯明說 因為我打左轉方向車 想從我右側加速超車
因對方車主不滿20(18歲剛拿駕照),於是後續都由父母處理
時至七月,小弟治療已完成一小段時間,決定聯絡對方談和解賠償
(五月~七月近兩個月時間 對方不聞不問一句電話關切也沒有 警方初判表對方責任100% 我0%)
對方表示只想花兩三萬賠我修車,而且我還要賠他兒子的車
後來談話不攏對方表示要申請行車委員會鍵定,要告去告,告多久,我就缺牙多久
事後申請調解委員會,對方未到,電話不接。
接著在七月底時對對方進行按鈴申告,告對方過失傷害。承辦書紀官說民事求償要等判決出來再說,現在這個只判刑事部份
(小弟沒走過法院,一切都是去那才問)
時至現在八月底,還沒開庭,地檢署表示處理中
重點來了,今天我收到一個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開會通知書。約我8/31 去開會。
但當日我並不在高雄(事發地高雄)
請問這一個鑑定會我有需要去開會嗎?不去會對我的告訴有影響嗎?還是我已經提告就一切法院見?
三個月沒牙吃東西,心力有點交瘁。真不知道怎麼處理這些,還請有經驗的大大們給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