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幫忙解惑
事件已完美解決
感謝各位大大的幫忙
發生車禍二年內皆可民事求償,沒保車體險及任意險,保險公司不會出面的
2.傳給他我擬定的和解書 乙方再用怕強制險不理賠腳部受傷部分是由避不見面
(保險公司與乙方聯絡 乙方要求分批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電話中談話似乎都很不耐煩)
乙方怕保險公司不理賠 我的猜測是保險公司不耐煩可能是腳趾頭受傷 需要看快半年?
強制險只賠人傷,並不管財損,無須和解書,三聯單及就醫證明就可申請( 不用分批,醫療行為結束時一併申請)
3.之前發生車禍隔兩天也有上傳自己用小畫家畫的車禍概況圖給板上大大參考 有大大回覆 如果花三千塊去鑑定有機會甲方無責、乙方全責可有此事?
光未注意車前狀況就不可能無責,花3000做鑑定不如4500自已付清認賠就好
4.是否要在六個月內依刑法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提出申請?
必須出於故意,而非過失,此項不成立
5.如果沒在六個月內和解 會有何風險 需要注意甚麼?
同第一項
6.和解書是自己擬定的 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雖說過失對方責任較大,但和解書可以不用將責任比及因素寫上,只寫某時某人在某地發生車禍,雙方合議賠償多少,立此和解書和解,或許比較好和解
另,打官司勞民傷財,對方也有機車要修,建議賠償金互退一步比較好,因為對方可告你過失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