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很少喝酒,即便有喝也都請同事或朋友開車
不過偶而吃燒酒雞那種很少量的酒精濃度,若真的發生事情是否就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例如這則新聞
肇事有酒精反應但未達標 警:不開罰但函送
駕駛所駕遊覽車疑因天雨路滑及發現紅燈後煞車不及而撞上前車
不過廖姓駕駛酒測後有酒精反應,呼氣酒測值達0.11mg/l,雖有酒精反應,不過卻未達法定開罰標準0.15mg/l。
屏東縣交通隊表示,因未達開罰標準,不會以酒後駕駛開單,但類似案件仍將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
另一篇
酒駕定義
酒測值吐氣達0.15毫克/公升就開罰
0.01~是有駕車肇事才會依送偵辦
正常情況未達0.15(0.14含以下)不罰
酒測值吐氣達0.25毫克/公升(含)
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
一則是0.15函送 一則是0.25才函送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的定義....
只要有酒精反應並肇事,即便低於0.15,皆屬於公共危險罪? (超過0.25也屬於公共危險罪)
若是有酒精但低於濃度0.15,『沒肇事』,就不算公共危險罪?
(是否公共危險罪端看有無肇事/車禍?)
是這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