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酒精反應並車禍,就是以公共危險罪函送嗎??

個人很少喝酒,即便有喝也都請同事或朋友開車
不過偶而吃燒酒雞那種很少量的酒精濃度,若真的發生事情是否就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例如這則新聞
肇事有酒精反應但未達標 警:不開罰但函送
駕駛所駕遊覽車疑因天雨路滑及發現紅燈後煞車不及而撞上前車
不過廖姓駕駛酒測後有酒精反應,呼氣酒測值達0.11mg/l,雖有酒精反應,不過卻未達法定開罰標準0.15mg/l。
屏東縣交通隊表示,因未達開罰標準,不會以酒後駕駛開單,但類似案件仍將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

另一篇
酒駕定義
酒測值吐氣達0.15毫克/公升就開罰
0.01~是有駕車肇事才會依送偵辦
正常情況未達0.15(0.14含以下)不罰

酒測值吐氣達0.25毫克/公升(含)
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

一則是0.15函送 一則是0.25才函送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的定義....
只要有酒精反應並肇事,即便低於0.15,皆屬於公共危險罪? (超過0.25也屬於公共危險罪)
若是有酒精但低於濃度0.15,『沒肇事』,就不算公共危險罪?
(是否公共危險罪端看有無肇事/車禍?)

是這樣嗎??
文章關鍵字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法定值,超過就違法)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未達法定值,但有不能安全駕駛。就是肇事的話,還是要看酒測值,0.15以上基本上就是移送,以下要看肇事程度,並看檢察官意見)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論:有喝酒、吃含酒類的東西就不要開車騎車
喝酒不開車是正確的,但單就法律本身討論

喝酒未達0.15mg被臨檢: 完全沒事
喝酒未達0.15mg被別人撞(無肇責): 公共危險罪移送

這樣好像怪怪的
喝酒就不要開車就對了,

吃薑母鴨也一樣,

上網查法規一清二楚,

不多說了。
我就碰到一次.
在警局盧好久.
最後函送.等開庭.
開庭時法官一直要我承認有酒駕.
我就是不認.
最後不起訴.
若有在當兵,就不會有這疑問
畢竟酒駕防治一直是離營宣教的重點
p.s:所有營區長官都怕自己營區的人涉及酒駕

因為法條明確有提到只要有發生事故
不論是自己撞對方、還是被別人撞
酒測有酒精反應(不是0都算)就會被視同酒駕肇事

而且國軍的標準更是嚴格到
只要是臨檢被檢出(不論測值多少)
當事人的軍人生涯基本上就結束了
也沒有拒酒測罰錢了事這回事
另外連帶當事人所屬營區弟兄被管休+禁假+召回
當事人的直屬長官、組員...連坐懲處無上限
還有天天被國防部督導(因參謀總長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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