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表示若車輛牌照已遭註銷,仍違規使用行駛道路或於道路停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車主對於自身的車輛如因故短期內無需使用時,依法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停駛登記,並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保存,等到要次使用時,需再向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如此對車主而言可節省一些稅金支出。然車輛一旦辦理停駛登記後即不得再行駛於道路,如違規逕自上路,將處以新臺幣5,400~10,800罰鍰。請直接向公路總局檢舉該二部車註銷牌照車輛行駛道路以及停駛車輛行駛道路該二種態樣違規屬於車籍管理違規均可由監理機關直接開單不須由警察機關開單
那種停駛或是註銷的車牌,除非在小範圍移動,不然現在路上很多車牌辨識的監視器,是用來追稅的但罰緩,警察前幾個禮拜才告訴我說,要當場攔停所以下次遇到,你就去輕輕地親他車尾,他跑了你就告他行政肇逃.他沒跑,警察來了剛剛好
請問一下這跟“台灣人”有什麼關係?為什麼你要特別提是台灣人?你覺得這現象在台灣跟在其他國家比起來特別多嗎?證據在哪?我也去過不少國家,違規犯法的情況並不少,並不見得比台灣好。若要靠北台灣人很會xxx,請先確定這些違規犯紀的的確是台灣人,還要“很會”,就是比不是台灣人還要會,再來特別靠北台灣人。我是台灣人,看你這樣寫就很不爽。但還是感謝您熱心檢舉。
lullabyntu wrote:請問一下這跟“台灣...(恕刪) 我不是來和你做報告的 你看不慣這個用詞,可以選擇不要看這篇文章 我很魯,沒本事移民國外,而且連國內都顧不完了我去管外國的事幹嘛?你要舉證國外也很多交通違規,請你自己拿資料出來不過就算拿出來,也還是外國的事我PO文的原意是要大家自己保好保險,路上一堆這種無賴駕駛(停牌=沒有基本強制險)當他們和你發生車禍的時候,守法的人如果沒有保險就只能勞神傷財的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而且遇到恐龍法官就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