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一星期車王: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要求車商(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以下皆簡稱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

提議者一星期車王: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要求車商(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以下皆簡稱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

Jack 君您好,

您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所附議 ( 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要求車商(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以下皆簡稱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議題 ,經濟部已更新辦理進度,請至參與平臺參閱,謝謝!

感謝您參與提供政策建言,讓政府施政更為周延,謝謝!

若不要收到此議題之通知信件, 請點此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敬上

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要求車商(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以下皆簡稱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

這裡面可是有我的一票,所以我也一直注意這案的進度:

回應機關經濟部 2019-07-03

後續推動規劃

【經濟部更新議題辦理進度】
1.依協作會議各項結論,經濟部提出「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於108年6月4日消保處召開之第4次審查會完成審議。
 
2.有關重大瑕疵新車部分,經審查會討論,參酌相關機關、業者、消保團體及學者專家等意見,並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決議明定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之重大瑕疵所涉之交車後日數(不得少於180日)、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12,000公里)及維修次數之基準。
 
3.關於屢修不復新車部分,參照美國處理「檸檬車」相關規定,並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明定消費者得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之相關規定如下:
(1)交車後180日或行駛12,000公里內,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者。
(2)交車後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者。但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或業者已提供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4.修正草案已依法制程序辦理預告,並於108年7月3日刊載於 眾開講法令預告專區,歡迎所有關心議題的朋友留言討論。
 
5.經濟部後續也將適時更新辦理進度,讓大家隨時了解法案通過的進度。


經濟部公告:預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看來我也得花點時間細讀這次的修正法案!關心此法案的車主們,也可以由上方聯結到此草案預告討論區留言喔!

權益是靠大家自己主動爭取的
樓主有心了

可惜現在的檸檬車條款版本和先進國家還是有一段"很遠"的距離
以美國加州為例, 時間和里程是台灣的3倍 (18個月, 18000英里 28800公里)
現在台灣這個版本只是做做樣子, 實際上和沒有差不多 (想想 6個月拖一下就過去了)


是的

6個月(12000公里)拖一下下就過去了

6個月修相同問題2次修不好, 有些問題6個月內不一定可出現相同兩次

所以若大家不去討論區留言

修正法案也是就靜靜的過關了

BMWx3c wrote:
是的6個月(12000...(恕刪)


我怎麼看到的是 半年或1.2萬公里 內4次?


-----------------------------------------------------------------------
經濟部在日前預告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將現行 1998 年時公布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大幅修改,賦予消費者在交車 180 天或行駛 1.2 萬公里後,前往保養手冊規定地點維修同一瑕疵超過 4 次仍未解決,或是累積 30 天以上無法使用,便可向業者請求解除契約,或是更換同款或等值之新車。

前述無法使用累積 30 天,不含業者已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情況,也不消費者未依照通知取車。除此之外,消費者也可享有至少 3 天審閱期,業者需負舉證有提供審閱期的義務,同時訂金不得超過超過總價之 10%,除非是消費者購買車款為選配車、訂製車或是限量車,業者與消費者間另有約定。
-------------------------------------------------------------------

關心的車主可以在一樓的連結到討論區

以google或 FB或其他帳號登入

搜尋關鍵字: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就能在討論區留言喔
請問能找到提案者的mail聯絡方式嗎? "一星期車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