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一星期車王: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要求車商(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以下皆簡稱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
Jack 君您好,
您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所附議 ( 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要求車商(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以下皆簡稱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議題 ,經濟部已更新辦理進度,請至參與平臺參閱,謝謝!
感謝您參與提供政策建言,讓政府施政更為周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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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敬上
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要求車商(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以下皆簡稱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
這裡面可是有我的一票,所以我也一直注意這案的進度:
回應機關經濟部 2019-07-03
後續推動規劃
【經濟部更新議題辦理進度】
1.依協作會議各項結論,經濟部提出「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於108年6月4日消保處召開之第4次審查會完成審議。
2.有關重大瑕疵新車部分,經審查會討論,參酌相關機關、業者、消保團體及學者專家等意見,並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決議明定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之重大瑕疵所涉之交車後日數(不得少於180日)、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12,000公里)及維修次數之基準。
3.關於屢修不復新車部分,參照美國處理「檸檬車」相關規定,並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明定消費者得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之相關規定如下:
(1)交車後180日或行駛12,000公里內,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者。
(2)交車後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者。但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或業者已提供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4.修正草案已依法制程序辦理預告,並於108年7月3日刊載於 眾開講法令預告專區,歡迎所有關心議題的朋友留言討論。
5.經濟部後續也將適時更新辦理進度,讓大家隨時了解法案通過的進度。
經濟部公告:預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看來我也得花點時間細讀這次的修正法案!關心此法案的車主們,也可以由上方聯結到此草案預告討論區留言喔!
權益是靠大家自己主動爭取的
BMWx3c wrote:
是的6個月(12000...(恕刪)
我怎麼看到的是 半年或1.2萬公里 內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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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在日前預告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將現行 1998 年時公布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大幅修改,賦予消費者在交車 180 天或行駛 1.2 萬公里後,前往保養手冊規定地點維修同一瑕疵超過 4 次仍未解決,或是累積 30 天以上無法使用,便可向業者請求解除契約,或是更換同款或等值之新車。
前述無法使用累積 30 天,不含業者已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情況,也不消費者未依照通知取車。除此之外,消費者也可享有至少 3 天審閱期,業者需負舉證有提供審閱期的義務,同時訂金不得超過超過總價之 10%,除非是消費者購買車款為選配車、訂製車或是限量車,業者與消費者間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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